聂某等诉五矿、六矿、总医院环境侵权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11-28 07:26
本文关键词:聂某等诉五矿、六矿、总医院环境侵权纠纷案评析
【摘要】: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数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值得探讨。首先,本案被告之间的侵权责任适用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12条和67条都有规定。其中第67条是对第11条、12条的特别规定,属于特别条款。本案三被告作为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7条之规定,排污者应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对外承担按份责任,而非适用第11条、第12条等一般条款的规定。其次,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环境权益不受损害,法律规定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只包括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三要件,不包含违法性要件。本案停止侵害责任适用上,法院依据“违法性要件”判决被告无需承担停止侵害责任存在明显不当。同时,停止侵害责任适用上还需要遵循利益衡量原则,,以期达到社会、经济等方面效益的最大化。最后,从侵权纠纷的角度看,不同的污染源所导致的侵权行为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规则、原则和法律。关于居民间的生活污染侵权,应当适用《物权法》相邻关系的规定。本案职工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造成的污染属于居民生活污染,应适用《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排除《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适用。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D920.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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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3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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