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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发布时间:2017-12-01 17:17

  本文关键词:建筑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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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用“共同实施”与“分别实施”对数人侵权行为中的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进行了区分。同时,还规定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即“分别实施,足以造成”的,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结合造成”的,承担按份责任。该规定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并由此引发了学者们对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争论:一是对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的理解存在分歧,以致于对数人侵权行为的体系存在不同的划分;二是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究竟是独立的一类侵权行为还是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问题存在争议;三是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存在争议。 本文以一则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以下简称“建筑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案例为视角,对该案的争议焦点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全文除了引言共分为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首先对案例的基本案情进行介绍,并归纳出原被告双方的不同意见;其次,对各级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及判决理由进行简要地说明;在第一部分的最后明确了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是对本案涉及的两个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说明。第一个争议焦点是本案的责任人有哪些。该争议焦点涉及的第一个法律问题是案件是否构成建筑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本文从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抗辩事由方面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构成建筑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且建筑物的所有人乙科技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及的第二个法律问题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转委托效力的认定问题,通过分析说明,得出甲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最后,对责任人的认定还涉及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本文根据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丙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个争议焦点是本案责任人的责任划分问题。在确定各责任人的责任如何划分之前,,首先要确定本案的责任人之间是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还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本文根据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解以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确定了本案责任人构成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责任划分的标准确定了各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最后,笔者在文章的第三部分阐述了一些由本案引发的思考。本文所持的观点主要是:对《侵权责任法》第8条中规定的“共同”应采主观过错说来理解。数侵权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如果每个侵权行为都能够造成全部损害结果,那么数侵权行为人应该对该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反之,则数侵权行为人应该对该损害结果负按份责任。在承担按份责任时,应根据过错程度或原因力标准来对责任进行划分,在实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承担平均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D920.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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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4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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