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朝鲜王朝妇女的财产权利
本文关键词:论朝鲜王朝妇女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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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朝鲜王朝在半岛的统治时间从1392至1910年,在此之前为存世474年的高丽王朝。在这两个王朝共一千年的时间内,半岛的人文环境、社会状况都发生了演变。朝鲜半岛一直是古代中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本土以外儒家化程度最为彻底的地区。但即使是在号称“小中华”的朝鲜半岛,儒家化的播迁也不是一直顺利的,“华化”与“土俗”之争一直未曾停歇。这种斗争反映在朝鲜王朝法制上为最高法律成就《经国大典》在移植《大明律》的同时根据本土的风俗习惯以及儒家化的程度进行了改造,使其适应王朝的需求。朝鲜王朝法制建设的这种特点在妇女财产权方面尤为突出。朝鲜王朝妇女财产权问题比较复杂,本文选择从其财产来源角度来剖析。依据朝鲜王朝法律条文和《朝鲜王朝实录》的记载来看,其财产来源主要分为嫁资妆奁和继承两大板块。关于嫁妆,本文首先从文本形式考证了朝鲜王朝嫁资妆奁存在与否,在得到肯定性答案后结合《朝鲜王朝实录》中的相关案例对社会中的“厚嫁”之风进行了论证,最终总结为“若无臧获,谁肯娶之”。这笔厚重的嫁妆是朝鲜王朝女性在其出嫁之际获得的第一份独立的财产。朝鲜王朝女性的嫁妆问题总体上与明清朝相比无多大区别,但是两国在继承方面却表现出了天壤之别。其继承权问题主要从女性对娘家财产的继承以及对夫家家产继承两个方面展开。女性基于血缘关系对娘家财产继承是否享有继承权这个问题上,不管是法定继承的方式亦或是遗嘱继承,女性被证实都享有与男性相当的权利。这份权利虽然随着儒家化的发展,已经与高丽王朝家产男女“均分制”有所区别,但整体来说女性对娘家财产的继承权利既有法条的明文规定,也有司法案件的维护。并且她们可以将继承得来的这份财产作为自己独立的财产,完全由其个人处分管理。但是在论及其对夫家财产的继承时会发现其继承权利微乎其微。她对亡夫的财产只享有受限制的使用权而几乎不具各处分权。即使是出于对守信寡妇的嘉奖使其在某种特殊情况下能继承夫家的财产时,她对这份财产的处分管理也仅局限于个人使用。与明清朝女性对血亲只享有微乎其微的继承权相比,朝鲜王朝女性在这方面的权利差异颇显著。究其原因,与朝鲜半岛固有的结婚风俗——率婿婚相关。率婿婚制,也就是男方成亲后留在女方部族,与女方共同生活,生下的孩子也是在外祖父家长大。男子居于女家,必待子女长成,然后归于男家。这种婚姻习俗保留有母系氏族的风气,完全没有宗法时代的意味。这种习俗随着王朝上层大力推行“华化”政策以及对《朱子家礼》的推崇有所改变,但这项有着悠久历史的风俗习惯不是一朝一夕能更改的,所以在向下推行过程中其并没有按政府预期转变为“亲迎礼”。最终本土的“率婿婚”与宗法要求的“亲迎礼”融合为“半亲迎”制度。正是这种半岛特殊的婚姻制度导致女性在家庭内部具有较高的地位,对家产的继承拥有与男性几乎相等的权利。但是与高丽时期相比,女性的地位也有所降低了,在家庭内部被剥夺了奉祀的权利。这就导致了朝鲜王朝在家产分配上开始向承重子倾斜。此种儒家宗法观念影响血亲财产分配的做法与朝鲜王朝对待女性继承夫家财产的态度吻合。伴随儒学在朝鲜王朝逐渐具有宗教式影响,“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妇女贞洁观也开始在朝鲜社会烙下痕迹。在此种贞洁观的引导下,司法实践者不断地对法条进行突破,在寡妇守节的前提下使其继承亡夫部分财产,以维持其孀居生活。这种“伦理化”司法的做法符合朝鲜王朝“缘情揆义,法之至善”的要求。朝鲜王朝在立法司法过程中将从中国移植而来的法律与本地特有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进行了融合,以适应社会现状与需求的做法,走出了一条朝鲜化的法律移植之路。此种理念值得中国借鉴:在法律制定层面,家礼和习俗要成为参考依据,内化到法条中去,制定出中国式的法律条文;且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治与德治需要相辅相成。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31.2;D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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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7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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