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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境外仿制药行为的定性分析——兼评“抗癌药代购第一案”的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18-01-12 01:03

  本文关键词:代购境外仿制药行为的定性分析——兼评“抗癌药代购第一案”的不起诉决定 出处:《法学》2015年07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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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境外制药公司和境内患者之间就仿制药买卖进行沟通、撮合、收款、转账的行为,既帮助了售药方,也帮助了购药方,具有促成双方交易完成的功能。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这种行为应当评价为售药方的帮助行为,因而其构成销售假药罪。但这种行为毕竟主要是基于方便绝症患者购药并延续其生命的动机实施的,客观上具有结果的有价值性且侵犯法规范秩序的不得已性,因而成立紧急避险,不具有违法性,应当出罪。对这种行为以其不是销售行为、不具备销售假药罪的客观要件为由将其出罪,既不是法教义学的应然结论,又易遮蔽其侵犯法规范秩序的性质以及现有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等制度的缺陷。
[Abstract]:The practice of communicating, matching, collecting and transferring generic drugs between overseas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and domestic patients has helped both the prescription and the purchase of the medicine. It has the function of facilitating the completion of the transaction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legal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his act should be evaluated as a helping act of selling a prescription. So it constitutes the crime of selling counterfeit drugs. But this behavior is mainly based on the convenience of terminally ill patients to buy drugs and continue their life motivation, objectively has the value of the results and infringing the legal order of the last resort. Ther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emergency risk avoidance, not illegal, should be a crime. This act is not a sales act, does not have the objectiv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selling counterfeit drugs, it is not the legal doctrine should be concluded. It is easy to cover the nature of the violation law and the defects of the existing medical insurance and drug management system.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分类号】:D924.3;D920.5
【正文快照】: 2002年,江苏无锡一名私营企业主陆勇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长期服用抗癌药品。我国国内治疗白血病的正规抗癌药品“格列卫”系瑞士进口,每盒需人民币23500元,陆勇曾服用该药。2004年9月,陆勇通过他人从日本购买印度生产的同类药品,每盒价格约为人民币4000元,服用效果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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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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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1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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