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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正当性学说

发布时间:2018-02-13 19:06

  本文关键词: 哈贝马斯 程序主义 法正当性 道德 出处:《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03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法的正当性问题是法学和实践哲学思想史中历久不衰的理论难题,当代学者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正当性学说针对该问题的探讨则另辟蹊径。通过"商谈规则"、"理想商谈情景"、"论辩原则"等理论设计,哈贝马斯试图以一种程序主义的途径对法正当性与道德的古典联系进行保护。在价值多元的当代社会,该理论的贡献主要表现在开放民主、超越独断论误区、逻辑自洽、坚守实践理性的规范内核等方面。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正当性学说存在的问题在于:作为核心设计的"论辩原则"难以充分发挥哈贝马斯试图赋予它的功能。因此,有必要回归康德实践哲学中有关"定言律令"的学说,以便使商谈程序获得更有效的理性预设。
[Abstract]:The legitimacy of law is an enduring theoretical problem in the history of law and practical philosophy. The contemporary scholar Habermas's theory of legitimacy of procedural law is a new approach to this problem. Through the theoretical design of "rules of negotiation", "ideal negotiation situation", "argumentation principle" and so on, Habermas tries to protect the classical connection between legitimacy of law and morality in a way of procedural doctrine. In the contemporary society with multiple values, the contribution of this theory is mainly manifested in open democracy, transcending the erroneous zone of arbitrariness and logical self-consistency. Sticking to the normative kernel of practical rationality and so on. The problem of Habermas's theory of legitimacy of procedural law lies in the fact that the "argumentative principle" as the core design cannot give full play to the function that Habermas is trying to give it. It is necessary to return to Kant's doctrine of "adversarial law" in practical philosophy in order to obtain more effective rational presupposition for negotiation procedure.
【作者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对法正当性问题的道德思考”(x2fxD2118820)
【分类号】:D909.1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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