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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格尔“法律秩序”批判理论探析

发布时间:2018-02-28 14:18

  本文关键词: 法律秩序 法治 批判 批判的反思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 “法律秩序”(Legal order),在不严格意义上也被称为“法治”,是昂格尔在其著书《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的重要概念。人类历史经历过不同的社会形态,也产生了不同的法律类型。昂格尔采用韦伯式“理想类型”的分类方法,把人类社会先后出现的法律概括为习惯法、官僚法和“法律秩序”三种类型。其中“法律秩序”是西方自由主义社会出现的独有的法律类型,它具有其他类型法律所没有的“普遍性”和“自治性”特征。这种类型的法律形态在主流法学看来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最不差的社会治理手段。但昂格尔却不这么认为,在著书中,他大胆预言了西方“法律秩序”虚假性和解体的危机。实际上,昂格尔此书的目的是想以法律现象为切入点,来解释诸多社会理论问题,进而达到改造创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的经典社会理论的目的。其立意起点之高绝非当代一般思想家所能做到。然而,正是因为这种宏大的理论抱负,使得其思想体系与历经数百年理论和实践磨练的经典理论相比,总是显得有些前后矛盾,不甚严谨。对于其庞大的理论体系,学界普遍认为存在“前后断裂”的问题。然而也正是这种体系的不一致性,为我们单独截取某一时期思想进行解读但又不会造成断章取义提供了一种可能。本文正是在这种考虑之下,以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Law in Modern Society)为蓝本,同时参照其后著《法律分析应当为何?》(What Should Legal Analysis Become?)中相关理论及其他相关研究文献,考察昂格尔对当代世界占据主流的自由主义法治“危机”的独特见解。昂格尔相信,法律不是社会变迁的被动反应,而是对人类社会不同历史阶段社会秩序危机的积极回应者,后阶段的法律都是对前阶段社会秩序危机“别开生面”的回答。自由主义法治只是虚假的神话,因为它没能消除日常生活中的不平等和不合理的依附,因此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人类社会的秩序问题,早晚会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变化而产生本质的改变。在著书中,他努力向读者证明法治只是人们在最恶劣环境下做出的诸多选择中的一种模式,并且法治实际上并没能消除日常生活中的“腐败和奴役”。人类明智的做法是要有智慧和勇气,挑战掌握社会话语权的那些“虚假的权威”,并且充分发挥自身的想象力,进而有效地探讨各种“替代性方案”,引导人类达至一个更为完善的社会形态,这一点上是和其“人为社会”观相一致的。作为社会法学的一部经典之作,昂格尔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诸多社会形态尤其是中国社会成为了其考察法律变迁时的主要素材。对于其中的某些论断,在笔者看来,它既有合理的一面也有滞后的一面,因此,本文将在最后部分专门就此对昂格尔书中未论及的当下中国社会予以讨论。 全文分为四部分,正文约三万三千字。 第一部分是论文的引子。对昂格尔“法律秩序”批判的缘起和基本理念做一个简要阐述。作为一名极具天赋和勤奋的学者,昂格尔广博群书而又自成一家。昂格尔批判法学思想来源相当广泛,充分灵活运用了社会学、法学、政治学、哲学等社会科学经典理论和各流派最新时髦理论。作为一名理论抱负非常远大的学者,昂格尔著书思想体系庞大,只是为了突出重点,昂格尔才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将批判矛头集中于近代西方社会出现的“法律秩序”这一独特的历史现象,进而达到对经典社会理论改造的目的。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昂格尔批判的对象——西方“法律秩序”的形成和基本内涵。昂格尔从社会结构和社会意识两方面对西方“法律秩序”的生成展开了颇具辩证性的探讨,并且选取古代中国社会作为对比,其他国家作为参照,以此说明西方“法律秩序”是社会意识和社会结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个独特的现象。 第三部分是论文的重点。针对当代西方法治出现的问题与危机,昂格尔进行了深刻和全方位的剖析。在著书中,他努力向读者证明法治只是人们在最恶劣环境下做出的诸多选择中的一种模式。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律适用,现代法律实际上都没能消除日常生活中的腐败和奴役,因此法治是虚伪的,时刻暗藏着危机,早晚会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变化而产生本质的改变。在其后来新著《法律分析应当为何?》中,昂格尔把批判的矛头集中于西方法治中主流的法律分析方法——“理性化法律分析方法”,进一步揭示现代法治的虚假性。在西方社会,批判法学理论一直被视为“异端邪说”,难免引来多方声讨,作为批判法学领军级人物的昂格尔更难置身事外。结合各方研究现状,本文也对昂格尔的“法律秩序”批判进行一个简要的再批判分析。 第四部分是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身为一名出生巴西并在民主化浪潮中长大的学者,昂格尔在多部著作中都流露出对同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的极大关注。仅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昂格尔就在“法律秩序”生成和“现代性的不同形态”两大问题上选取中国社会作为典型素材,囿于时代所限,笔者认为书中对中国问题的某些认识是滞后的。在后来的研究中,昂格尔也对正在发生巨变的中国抱以很大的兴趣。这让我们有理由沿着他的理论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做一番“昂格尔路径”的考察,希望对中国法治建设有更深层次的认识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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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0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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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47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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