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史论文 >

论近代中国宪法中基本权利条款之演变(1908-1947)

发布时间:2018-03-12 07:01

  本文选题:近代中国 切入点:宪法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 宪法中的基本权利(basic rights),又称基本人权(fundamental human rights),或人权(human rights),包含自由权(liberty)、公民权(political rights,也称公民的政治权利,或民主权、参政权,本文统称公民权)、社会权(social and economic rights,也称社会经济权利)三类。与之相关的思想,则涉及到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研究近代中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不但要梳理近代中国宪法中自由权、公民权、社会权的条款变迁,更应梳理自由权、公民权、社会权背后的三种思想: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及其在近代中国的不同的影响、不同命运。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在中国的不同命运,又直接与近代中国自身的命运紧密相连,也即,与近代中国的政治任务密切相连。实际上,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正是因为近代中国政治任务的特殊性,而决定了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在中国的不同命运。 对近代中国而言,人权的观念和制度都是舶来品。 清末民初,虽然经由严复的翻译,英国自由主义传统的人权观在中国得到一定的传播,但因为严复不完全了解弥尔自由概念的所以然,以及受到儒家传统的“乐观主义的认识论”之影响,而且因为当时中西弱强情势的对比之下,由危机情境所产生的“救亡”心态,使他无法把密尔建立自由理论之时所具有的热情与背后的推理,亦即密尔思想中个人自由的所以然,精确地译介到中文世界。相反,严复所极力反对的革命派所推崇的卢梭和天赋人权、民主共和等理论,因其思想的“体系性”、解决方案的“彻底性”,更多地得到中国知识分子的欢迎,并一步步走向“激进化”。由此,国家主义的情绪和社会主义的追求,逐渐成为主流。 梁启超把中国传统思想中的“致良知”、“克己”、“齐”等概念,灌注进西方自由和权利的概念,这与自由、权利概念的本原,便产生了微妙的差异。西方近代的自由和权利概念,基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理念,旨在强调于个人与国家之间,个人有国家所不得干涉的自由,是谓以个人为本位的“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之自由权,在此意义上,法律以保障自由为依归。而梁启超从自由到自治、自制的概念,则更为强调以法律作为整齐驳杂、追求群利(遂而可能箝制个人自由)的工具。 严复的国情论与群己观,以及梁启超从自由到自制的思想,在个人和群体的关系上,都明显带有“个人服从群体”的倾向。实际上,无论是严复还是梁启超,都深受中国传统的影响,他们强调在互动辨证的关系中理解个人与群体、国民与国家的关系。 作为清末民初中国思想界的两大钜子,梁、严的思想有巨大的影响力,对此一时期中国的立宪事业不能不产生深远深远影响。从《钦定宪法大纲》的“臣民与法律范围内”到《临时约法》的“得以法律限制之”,对基本权利条款的措辞一再强调其法定性和法律制限性,便能明显地看到梁、严二氏自由观、权利观的巨大影子。 从来源上看,《钦定宪法大纲》中的基本权利条款则主要受日本的影响,而日本又受德国的影响,尤其是受德国一些宪法学者对“法律保留”原则的误解所造成的影响。清廷的立宪,一方面是为“立宪日本战胜专制俄国”所激,另一方面更在“定人心而维国势”、“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弥”之冰消革命、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所以,对于自由权,即便明载于《钦定宪法大纲》,却也可通过《大清报律》等肆意侵夺;对于仅有的一些公民权,还加以诸多的严格限制,无异于少数达官宗室的特权。在向来官吏异常专横,于人民之生命财产,往往视之如草芥的中国,所谓人民基本权利的观念和制度,要让其得到真正的运作,可谓难之又难。 近代中国思想界对自由和权利的理解,挣脱梁启超、严复的影响,这就要等到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尤其是,此一时期,日本影响减弱,更多的欧美留学生开始大量回国参政、言政。作为职业学者,他们对西方自由、权利的原理及其最新发展有更深刻的认知,他们的言论和行动直接带来了1920年代中国制宪中的新局面。 与1910年代不同的是,在1920年代,一些研习法政专业的赴欧美留学生纷纷归国,他们利用所学积极参政言政,成为制宪和议宪的主力军。此一时期,由于南北分裂和中央政权的式微,对地方各省和报刊舆论成失控状态,这也正好为他们制宪和议宪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他们一边撰文翻译介绍欧美新宪法,一边积极投身到各省或民间团体的制宪中去。经由他们所制定的宪法,极大地容纳了欧战之后新宪法中有关社会权和直接民主的内容,对国会的制宪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 当然,由于欧美传统本身存在英美自由主义和欧陆民主主义的差异,以及这些赴欧留学生们自身兴趣、关注甚至党派的差异,他们在对宪法理论的阐述和宪法条文的拟定上,也便具有相当的差异性。比如,受德国魏玛宪法影响至深的张君劢,在基本权利方面,他对社会权的关注无疑更甚于自由权、民主权,他所起草的国是宪草,对自由权便无所着墨,他即使曾撰文大为赞赏德国魏玛宪法的直接民主条款,但在自己起草的宪法中,却对直接民主不甚了了。而相对受英美宪法影响较多的李剑农,对欧战之后兴起的社会权也相当重视,但他似乎更注目于自由权的实质性保护和直接民主的实现,由他主持起草(起草委员也多为英美留学生)的湖南省宪,对于自由权和直接民主的规定,在1920年代的宪法中可以说无出其右者。而且,李氏主张直接民主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由权,这充分说明了李氏宪法思想中的自由主义色彩。 1920年代初的中国制宪运动,基本保持了与世界宪法发展的同步性,并在相当程度上照应了中国自身的政情民情,因此,在宪法文本的水准上,达到了中国制宪史上的一个高峰。 但是,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国民党截断民国十几年的历史,采用革命的方法,取代北京政府,重新造党以建国,从此,党统代替法统,中华民国由宪政而入党治,中国制宪事业受政局裹挟,不得不经历一次新的涅i谩K镏猩皆谔岢袢ê兔裆耐,

本文编号:160047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160047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9637b***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