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18 11:12
本文选题:英国 + 离婚法改革 ; 参考:《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博士论文
【摘要】:研究英国的离婚制度于我们,有两层意义。一是英国作为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源头,对英美法系许多国家的制度都有重要影响。因此,英国法的地位在英美法系中不言而喻。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各国都已认识到,要想谋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就需要建立一个与世界各国普遍要求基本协调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发展自我,做大做强。可以说,在国际商法领域,这一点非常明显。但实际上,法律的这种趋同化趋势在家庭法领域同样有所表现。大部分国家的家庭法制度中,已普遍实行了破裂主义离婚,在立法理念上,在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都力求体现男女平等,类似的共同制度和共同趋势不一而足。处在国际社会中的中国不可能隔离于国际社会之外,况且,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借鉴他国优秀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改革完善,因此,研究英国离婚制度十分必要,同时也能为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提供参考。二是了解掌握英国离婚制度。21世纪的中国见证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中国学习生活,同时国人物质生活的改善为更多人走出国门提供了经济支持。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我国的涉外婚姻越来越多,婚姻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也更加复杂。了解掌握英国离婚制度,对于未来处理涉及中英跨国婚姻纠纷不无裨益。 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正文合计约20余万字。前两章阐述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演变和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内容,后三章在前两章基础上对英国现代离婚制度进行评析,分析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及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演变。本章主要围绕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建立的历史轨迹展开,从社会政治、宗教、女权运动等层面分析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建立的基础。在此发展背景下,阐述了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主体的变化轨迹,从而分析无过错离婚主义如何在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中生根、萌芽。到20世纪后半叶,新一轮的社会思潮促使英国离婚制度应时而变,先是无过错离婚主义最终得以建立,而后儿童权利运动和1998年《人权法》的颁布实施,为离婚制度的改革注入了新的元素。 第二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考察。着重对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为后文的分析打下基础。本章主要论述了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指导思想,其主要内容是:保障离婚自由;维护婚姻稳定,防止草率离婚;保障离婚法律后果的正义最大化,损害最小化。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法定理由是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离婚当事人须通过证明存在以下法定事由之一,也即:被告的通奸行为;被告的不合理行为;两年以上的遗弃;分居已满两年并且被告同意离婚;分居已满五年。在离婚程序上,英国离婚必须由法院做出绝对离婚令,双方的婚姻关系才结束。经法院判决离婚大体可分为无争议的离婚和有争议的离婚两类。实践中,主要的离婚程序仍是无争议的离婚,即双方达成合意的离婚,主要有原告起诉,被告答辩,法院做出暂准离婚令,法院做出绝对离婚令四个阶段。除了基本离婚程序外,英国法上还设置了限制离婚条款,主要包括离婚考虑期,对离婚后经济困难一方的特殊保护,对当事人宗教自由的保护以及对不满16周岁儿童的保护。英国的离婚调解程序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但英国现有立法鼓励诉前调解、诉中和解。部分律师事务所还会提供协作调解服务,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供当事人选择。司法分居是离婚程序的特别类型。在法律后果上,离婚后,夫妻关系终止,离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综合考虑各类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离婚后财产分割及离婚扶养的指令:包括定期支付令、一次性支付令、财产调整令、出售房产令等。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离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综合考虑各类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有关子女抚养和交往的指令:包括居住令、交往令、禁为令和指定事项令。在子女抚养费方面,英国法主要由儿童抚养费服务署处理,在此之外,法院作为补充救济手段,可以做出有关儿童抚养费的指令。 第三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评析。笔者结合实践对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具体制度进行评析。首先,在离婚指导思想上,“保障离婚自由”,“维护婚姻稳定,防止草率离婚”,和“保障离婚法律后果的正义最大化和损害最小化”三者相辅相成。从离婚法定事由观察,由于原来的离婚制度过于依赖过错型的离婚法定事由,而且过错在离婚程序中也可能加剧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因此1996年《家庭法》删除了离婚法定事由的有责事由,但这一改革最终未能成功。这有其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但司法实践中,过错型法定离婚事由只是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手段;司法从业人员及政策部门中,都有支持删除有责事由的支持者;删除有责事由符合立法者的目的;这也是欧洲家庭法的发展趋势。基于此,删除有责事由应是离婚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从离婚程序考察,家事纠纷和家事司法体制都有其特点,这就决定了离婚程序在制度设计中应符合家事纠纷的特点。从离婚法律后果考察,法院处理离婚财产关系的三原则:需要、补偿、平等都是为了实现公平。在有关家庭房产、养老金问题,注意保护弱势方权利。对于婚前协议和婚后协议,由于英国法在传统上认为,双方无法对未来婚姻的情形,比如生育子女等做出精准预测,因此双方对未来若干年后的财产分割制定协议有违公平,且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意在逃避法律的规制,因此,法院对这些协议的干预力度较大,旨在保障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实践中,这类协议大多不予认定。但最近的案例中,司法上有所转向,对于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法院也予以认定。在处理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问题上,英国法律界强调正确把握儿童福利原则。交往令的执行现状与人们设想的情况并不相同。原来负责子女抚养费工作的子女抚养费代理处将被子女抚养费服务署代替。子女抚养费服务署仍将帮助离婚后的弱势方计算子女抚养费;对于确有需要的,可帮忙收取子女抚养费,但需支付一定费用。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改革具有保守性,方法上注重实证调研,在改革路径上,案例法为纲,注重实质公平。 第四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取向。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内涵有其特殊含义,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是指英国社会和英国民众在适用法律处理离婚问题的实践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离婚纠纷的解决以及离婚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合法保护为尺度的主客体关系,是英国现代离婚制度是否与离婚当事人以及社会解决离婚纠纷的目的及需要等相一致、相符合、相接近的关系。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的特殊性表现为:整体上,以个人的离婚自由权为主,家庭稳定为辅;两性关系上强调男女平等;亲子关系上强调子女最大利益优先。具体而言,英国现代离婚制度追求自由、公平、平等、秩序价值,其中秩序价值又具体表现为支持、调适、保护方面的价值。在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诸价值出现价值冲突时,应将公平价值放在优先位置。 第五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对我国之启示。针对我国国情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笔者分析了我国离婚制度中的现实问题,,分别从离婚指导思想、离婚法定理由、离婚程序、离婚法律后果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立法上存在的一些不足,在与英国现代离婚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后,借鉴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中的有益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现有立法以及司法的一些建议。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56.1;DD91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蒋月;;论我国现行法定离婚理由立法主义[J];东方法学;2009年04期
2 周文轩;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应审慎运用道德话语[J];法律适用;2004年02期
3 王礼仁;;是进步还是倒退?——评我国离婚标准中的例示主义立法模式[J];法律适用;2005年12期
4 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民法基础[J];法律适用;2011年10期
5 陈苇,谢京杰;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J];法商研究;2005年05期
6 陈苇;陈思琴;;澳大利亚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立法及其借鉴[J];法商研究;2008年06期
7 曹诗权;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宏观定位[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04期
8 夏吟兰;;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J];法学杂志;2008年02期
9 张迎秀;;结婚登记制度之重构[J];法学杂志;2010年03期
10 隋彭生;;夫妻忠诚协议分析——以法律关系为重心[J];法学杂志;2011年02期
本文编号:176814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17681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