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规范解释研究
发布时间:2018-05-06 01:35
本文选题:疑难案件 + 规范解释 ; 参考:《郑州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摘要】: 本文所要讨论的中心问题是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当法律规则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时,如何规范地对法律规则作出解释,并获得正当性法律解释结论。由于法律规则含义不明确,导致对案件处理结果有争议的案件,本文用“疑难案件”来指代。传统上,“疑难案件”概念的使用外延很广,不仅包括事实上的疑难,也包括法律上的疑难,本文仅指法律上的疑难。法律上的疑难案件,在我国学术界,常常用来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由于对法律规则具体含义产生分歧而导致的对案件处理结果有争议的案件。本文所要讨论的“疑难案件”与此不同,本文的“疑难案件”并不仅仅以司法审判领域为背景,而是包括任何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遇到“困境”的场合,特别是依靠公权力运用法律遭遇“困境”的场合。 当法律规则含义不明确时,如何对法律规则作进一步的阐释,我国学术界大多认为可以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理论予以解决。法律解释方法是一种法律实践技能,是在个案中阐释和说明法律规则具体含义所运用的方法路径。“法律解释”尽管在我国的制度层面具有不同的含义,但法律解释方法作为一种法律实践技能,在我国理论界基本已达成共识。我国理论界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大多倾向于将法律解释方法限定于或典型化为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所运用的法律技能,呼吁法律解释从立法到司法的转向。这种对法律解释方法应用场域转向的呼吁和限定有其深刻的背景和意义。因为至今,“法律解释”在我国制度层面,仍被作为一种具有立法性质的少数国家机关的专属权力,而非法律实践技能,这与语言意义的开放性、流变性和人类生活的多元性、思维的差异性之间存在的永恒矛盾是不相符的,把法律解释方法限定于或典型化到司法领域,是为了排除法律解释的立法专属,但是,这种限定或典型化随着铺天盖地的理论研究活动,在未来不可避免会走向极端化,从而忽略了法律解释方法可能在其他应用法律的场合所发挥的作用。特别是在基础法律解释理论的研究中,如果可以提供更具有普遍性和开放精神的法律解释理论,未来在指导实践时,必将更有利于法治的统一、减少法律运行的成本。 据此,笔者认为,法律解释方法既然是一种法律实践技能,就不应当被限定于或是典型化为某个特定场域的专利品,不专属于立法场域,同样也不能专属于或典型化于司法场域,法律解释方法如果必须被专属也应当被专属于一切应用法律的场合。以此为背景,本文以两个非审判过程中的“疑难案件”为问题的起点,通过对疑难案件范围的界定、法律解释方法理论基本概念、理论目标的探源,引出了如何在疑难案件中,规范地解释法律并获得正当性解释结论的问题,并将本文的中心归纳为疑难案件规范解释的方法探源;接着在对疑难案件规范解释的含义及解释主体进行阐述之后,对疑难案件规范解释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探讨进行了比较考察,通过比较考察,最后总结出疑难案件规范解释不仅需要方法保证,还需要程序保障,进而对这两部分内容进行了重点论述。
[Abstract]:The central problem to b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is how to standardize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legal rules when the meaning of the rule of law is uncertain in the process of applying the law .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method is a kind of legal practice skill .
On the basis of this ,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method is a kind of law practice skill , it should not be limited to the patent product of a certain specific field domain , it should not belong to the legislative field , but also can not be exclusively or typical in the judicial field .
Then , after explaining the meaning and the interpretation subject of the explanation of the difficult cases , the author makes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theory study of the Anglo - American law system and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ountries , and finally concludes that the explanation of the difficult cases not only needs the method assurance , but also the procedural safeguard , and then focuses on the two parts .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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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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