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基本法》中的社会国家原则
本文选题:社会国家原则 + 法律解释 ; 参考:《法学家》2012年01期
【摘要】:从语义解释的角度看,社会国家原则在《联邦德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文本中不具有显著地位,且内容不够明确;但从体系解释而言,该原则享有不得修改的宪法基本原则的突出地位。社会国家原则产生的历史则表明,该原则具有弥补《基本法》中社会基本权利缺失的功能。但社会国家的目的以及社会国家原则保障的基本权利都必须通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来加以具体化。联邦宪法法院在发挥社会国家原则的宪法规范功能以及确定社会国家的最低宪法标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社会国家原则在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中一般与基本权利条款、基本权利限制条款以及社会国家的目标一起发挥作用,被用来为立法者设定社会权利保护义务或论证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正当性。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emantic interpretation,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state is not prominent in the text of the basic Law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asic Law), and the content is not clear enough. The principle enjoys the prominent status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Constitution which cannot be amended. The history of the social state principle shows that the principle has the function of making up for the absence of basic social rights in the basic Law. But the purpose of social state and the basic rights guaranteed by social state principle must be concretized by legislator's law.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exerting the constitutional normative function of the social state principle and determining the minimum constitutional standard of the social state. The principle of the State of Society generally functions in the decisions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provisions on fundamental rights, the provisions on limitations of fundamental rights and the objectives of the social State, It is used to set the duty of social rights protection for legislators or to justify the legal norms that restrict basic rights.
【作者单位】: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51.6;DD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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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8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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