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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用航空产品责任限制制度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18-06-19 03:03

  本文选题:通用航空 + 产品责任 ; 参考:《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06期


【摘要】:美国为振兴通用航空产业,制定了《通用航空振兴法》,确立了除诉期间制度,对通用航空事故受害人向航空器制造商提起产品责任诉讼设置了时间限制。该法案的实施效果表明,通用航空器的安全性并没有下降,而是得到了提升,并且,美国的通用航空产业也得到了振兴。通过对该法案的研究,认为:保障产品安全性的途径有许多种,而产品责任仅仅是其中之一;产品责任,既可以起到对制造商的威慑作用,也会产生增加制造商的成本,削弱产品竞争力的后果;对于通用航空器的安全性关注,重点不应放到事后的产品责任诉讼上,而应强调事先的监管;在监管体系非常健全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对航空器制造商的产品责任的适当放松,以求得各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Abstract]:In order to revitalize the general aviation industry, the United States has formulated the General Aviation Revitalization Act, established the system of excluding the prosecution period, and set a time limit for the general aviation accident victim to file a lawsuit against the aircraft manufacturer for product liability. The effect of the law shows that the safety of general purpose aircraft has not decreased, but has been improved, and the United States general aviation industry has also been revitalized.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Act,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re are many ways to ensure product safety, and product liability is only one of them; product liability can not only act as a deterrent to the manufacturer, but also increase the cost of the manufacturer. The consequences of weakening the competitiveness of products; with regard to the safety concerns of general purpose aircraft, emphasis should be placed not on product liability litigation after the event, but on prior supervision; and on the premise that the regulatory system is very sound, Consideration may be given to a proper relaxation of the product liability of the aircraft manufacturer in order to achieve a bal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the parties.
【作者单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基金】:教育部基本科研业务基金资助项目(YWF-12-JFGF-027)
【分类号】:D971.2;DD912.29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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