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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至民国苗族林业纠纷的解决方式──以清水江“认错字”文书为例

发布时间:2018-09-11 08:10
【摘要】:在清至民国时期,贵州清水江下游黔东南苗族村寨存在以"认错字"形式的纠纷解决文书。这种文书针对当地基于轻微主观过错或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各种林业纠纷,经由中人参与双方的沟通与协商,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官府与国法成为最后一道潜在压力,促成纠纷于民间解决。在晚清以降的法制近代化进程中,"认错字"作为苗族村寨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持续顽强的生命力,是因为参与处理纠纷者与当事人有千丝万缕联系,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与双方勾通便利等优点。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会设身处地考虑当事人利益与情感,以便为自己将来角色转换留有余地,由此形成互谦互让的协商与合作精神。
[Abstract]:During the period from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Miao nationality villages in the lower reaches of the Qingshuijiang River of Guizhou Province had dispute settlement documents in the form of "recognizing the wrong words". This kind of instrument is aimed at local forestry disputes based on minor subjective fault or less social harm. Through the communication and consultation between the two sides, the government and the state law become the last potential pressure in the process of dispute settlement. Facilitate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among the people. In the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 of legal system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s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within the Miao village, "recognizing the wrong word" has a persistent and indomitable vitality because of the inextricabl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participants and the parties concerned, and the low cost. High efficiency and convenient communication with both sides. In the process of dispute mediation, the interests and emotions of the parties will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order to make room for their future role change, thus forming the spirit of negotiation and cooperation of mutual humility and mutual accommodation.
【作者单位】: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基金】: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中国民族理论政策与法制研究基地资助项目:MUC98507-040308 中央民族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资助项目
【分类号】: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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