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及策略:以目的论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9-03-11 08:28
【摘要】: 法律语言是一种具备特殊语言交际功能的应用性语言。由于法律语言独特的性质和特点,相较普通语言翻译,法律翻译要求更高。并且由于其具有独特的权威性,强制性和严肃性,在翻译实践中人们对于翻译策略和方法的选择也更加谨慎。不同的学者及译者对法律翻译策略及方法提出了不同见解,有些人甚至认为法律翻译应该逐字逐句进行以保留法律文本的原有的特征。然而尽管法律翻译应该以准确忠实为标准,但是直译并不一定是达到这一要求的最佳策略,反而有可能因过于强调只字片语的形式对等而以辞害意,甚至导致法律效果的丢失或误解。 那么到底应该采取何种翻译策略,才能满足法律翻译的特殊要求,达到法律翻译的目的和标准?或者说,决定法律翻译策略选择的因素是什么呢?目前中国在在这一领域的翻译实践中仍然缺乏系统性的翻译理论指导。尽管杜金榜教授提出了遵循语言从法原则、存异求同原则和比照补足原则并对法律语言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其研究重点并未放在法律翻译策略及翻译实践的研究上。 本文认为,德国功能理论派提出的功能目的论以及该学派以翻译为导向的文本类型分析研究,为法律翻译实践及策略选择提供了新的视角。在过去的研究中,译者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字词等微观层面,忽略了文本功能和目的对于翻译策略选择的影响。目的论则试图通过对不同类型法律文本不同目的的分析来对翻译策略和方法进行选择。 另外,很多学者强调由于法律文本这种特殊目的文本具有呼吁、规范等效力,译文应侧重其规范、诉请、呼吁等法律效力和功能。本文据此提出译者应注意法律原文文本和译文文本在法律效力上的区别,翻译应当关注法律文本特殊的语言形式在传递法律权威性方面的作用,但更应关注的不同类型的文本的不同交际功能的需要,有些法律文本侧重诉情功能,有些则更应侧重提供准确信息的功能,结合法律语言自身的特点选择翻译方法和策略。 功能目的论是德国功能翻译理论派学者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个翻译批评标准。在《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一书中,功能翻译理论创始人赖斯坚持以原作为中心的等值理论,指出理想的译文应从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与原文对等;然而,在实践中她发现有些等值是不可能实现也不应追求的,翻译应该根据翻译任务的特殊需要调整策略,在译文与原文功能不同时,译者应优先考虑译文功能特征。 此后,费米尔创立了翻译目的论,提出翻译方法和翻译策略必须由译文预期目的或功能决定。他认为无论何种翻译,其最高规则都是“目的准则”。根据目的准则,一种翻译行为由行为目的决定,即“目的决定手段”。除目的准则之外,目的论还包括连贯法则和忠实法则。在这三种法则关系中,目的法则决定其他两种法则。之后经过诺德等人的发展,目的论中还强调了功能和忠诚法则,即译文在读者中被接受理解程度和原文与译文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对等的问题。 本文以目的论为指导,对法律文本的功能类型及翻译策略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根据法律文本功能分类,以目的论为指导采取灵活的翻译策略进行法律翻译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提出在法律翻译中根据翻译发起者的目的及译文文本在其语境中的功能,从法律文本的类型及交际目的着手,结合目的论法则和法律英语的特定找出适合法律文本翻译的策略及方法。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0-055
本文编号:243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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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0-05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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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3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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