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妇女法律地位的演变
发布时间:2019-10-17 22:58
【摘要】: 从妇女在生产、生育、生活中的地位来看,妇女地位问题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尤其是古代妇女地位问题,对其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对历史的更近进一步的理解;而妇女法律地位的研究,对于法律史研究范围的扩展也有一定的帮助。 讨论整个古代妇女地位是个很庞大的工程,篇幅所限本文选取魏晋南北朝作为讨论妇女法律地位的时间。魏晋南北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时代,对这一时代的女性进行研究,能为我们审视这一时期的历史带来新视角。魏晋南北朝社会动荡,战事不断,分裂、割据、混战,迄无间断。在这样战争频繁,男丁都应征出战的特殊时期,妇女的地位自然会与其他时代有所不同。这样一个时间点中的女性问题是很值得研究的。 在古代社会中,最能体现妇女法律地位的地方是在婚姻家庭中。近年来,不少关于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论著问世,也有专门对魏晋南北朝婚姻进行研究的专著。但这些著作都仅仅讨论了婚姻家庭的形式、形态,而没有深层地探讨其中的妇女法律地位的问题。本文正是将魏晋南北朝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为一个切入点,在对其进行了解的前提下,与汉代妇女法律地位进行比较,来分析魏晋南北朝妇女法律地位的变化。 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魏晋南北朝的历史背景。这一时期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自汉末战乱(公元220年)至西晋(公元317年)灭亡为第一阶段;西晋灭亡历经东晋十六国(公元420年)为第二阶段;刘宋代晋和北魏统一北方(公元439年)到隋统一(公元589年)为第三阶段,也就是历史上所谓的南北朝时期。在第二、三阶段中,全国处于南北对持的政治形势,期间北方经历了三次分裂和统一,从西晋灭亡,南方经历了东晋、宋、齐、梁、陈五个朝代,到隋灭陈后全国才再次实现了大一统的政治局面。 第二部分介绍了魏晋南北朝的婚姻家庭制度,并对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过程作了叙述。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分为早期型、过渡型、成熟型和晚期型。在对整个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有所了解的前提下,重点介绍了作为过渡型的魏晋南北朝的婚姻家庭制度。分别从结婚、再婚、离婚、继承和亲属方面对魏晋南北朝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介绍。 第三部分则在前部分的基础上,与汉代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进行比较,重点探讨了魏晋南北朝妇女法律地位的变化。相较于汉代,魏晋南北朝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地位有变化也有继承,以变化为主。魏晋南北朝妇女相对掌握了自己的婚姻自主权;也有主动提起离婚的权利;社会对于妇女再婚也抱一种宽容的态度;并且在家庭中,妻子不再承担比丈夫多的义务,夫妻关系相对平等;一些妇女掌握实质的家长权;魏晋南北朝对妇女继承权不仅规定了在室女的继承权,对于人妻(绝大多数是寡妇)的继承权也是承认的。 最后一部分是对魏晋南北朝妇女法律地位的这种变化的原因分析。有经济上、思想上的原因以及少数民族风俗对其的影响。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9;D923.8
本文编号:2550803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9;D923.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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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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