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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研究

发布时间:2019-10-29 08:55
【摘要】: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通过法院判决逐步创立的旨在保护商业秘密免受离职雇员不当行为侵害的禁令救济原则。本文通过分析美国法院采纳与拒绝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案例对该原则的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相关研究。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阐释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概念及存在基础,通过相关案例介绍了该原则的历史沿革。第二章从PepsiCo案入手,概括出适用该原则的规范性要件和非规范性要件,指出雇主拥有可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离职雇员知悉商业秘密及其前后职位相似和商业秘密将“不可避免”被披露是适用该原则的规范性条件;提出被告的主观心态、是否存在限制性协议及前后雇主竞争度不是适用该原则的必要因素。此外还探讨了禁令救济的相关问题,指出应谨慎确立禁令期限。第三章结合Del Monte案探讨了不可避免披露与潜在侵害的关系,指出二者在对被告的主观要件和救济方式上存在差异。结合Whyte案分析了该原则与竞业禁止协议的关系,认为该原则起着帮助执行竞业禁止协议执行和弥补其不足的作用。第四章提出引入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立法建议:以竞业禁止协议及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雇员离职后的商业秘密保护。提出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时应满足四个规范性要件,并对适用主体、范围、期限等进行严格限制,以期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立法。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71.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6条

1 单海玲;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新探[J];法商研究;2005年03期

2 黄武双;;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及对我国的启示[J];法学;2007年08期

3 李永明;竞业禁止的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2002年05期

4 崔明霞,彭学龙;商业秘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初探[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04期

5 彭学龙;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再论——美国法对商业秘密潜在侵占的救济[J];知识产权;2003年06期

6 彭学龙;美国商业秘密法中的禁令救济[J];知识产权;2004年04期



本文编号:255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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