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内在逻辑的基调演变
发布时间:2019-11-07 23:51
【摘要】: 西方法律发展大致经历了罗马法阶段、前现代社会阶段、主体性支撑的现代社会阶段以及正在进行的主体性重建的现代社会阶段。在主体性支撑的现代社会,法律在权利话语中更为强调竞争、独白、非平等、去组织化等因素,在法律责任领域更为强调过错、互惠以及泄愤,在纠纷解决中更为强调二元对立思维、对抗思维以及过去式思维。尽管主体性支撑的现代社会的法律也强调宽容与合作、共存与共生等因素,但是占主导地位的还是前者。在正在进行重建主体性的现代社会,法律愈来愈强调宽容与妥协、理解与让步、沟通与合意、共存与共生等基本因素,而对法律中的竞争、独白、非平等、去组织化,过错、互惠以及泄愤,二元对立思维、对抗思维以及过去式思维等给予适当地弱化。转型中国的法律现代化既要完成西方在主体性支撑的现代社会完成的那种法律现代化,又要完成在重建主体性过程中将要完成的法律现代化。因此,转型中国的法律必须奉行一种共时性的内在逻辑。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0
本文编号:2557546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0
【引证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张杨;西方儿童权利理论研究[D];吉林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557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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