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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动产让与担保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20-02-07 13:04
【摘要】:登记制度是物权变动的重要公示手段,在促进企业融资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创设登记制度的时间也不短,在实务与学界都有广泛的涉及,但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非占有型动产担保的登记方面,问题比较显著。反观我们的邻国——日本,在2004年以前针对非占有型动产担保只有特别法规制几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问题,其余大多数动产就没有规制公示方面的法律条文了,由此导致物权变动的公示状况混论,致使涉及非占有型动产担保的交易风险增大,并令企业筹措资金陷入困境。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日本当局于2004年11月15日颁布了《部分修正有关债权让与对抗要件的民法特例等法律》(以下简称《修正法》),并于2005年10月3日开始应用动产让与担保登记制度。该《修正法》实施后,解决了日本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促进社会资金的流动,给日本经济的发展增加了新的动力。日本在非占有型动产担保公示问题上取得的成功,值得同样设置了非占有型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我国借鉴。 另外,我国学界以及实务界对日本动产让与担保登记制度不是非常清楚,即使有所关注也都停留在登记效力等学理方面的讨论和是否将动产让与担保制度引入我国担保法体系上,没有人真正关注动产让与担保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登记实务的细节。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本论文详细介绍日本动产让与担保登记制度,让人们了解制度本身内容的同时,也想针对完善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提几点建议。 本论文由四部分构成,分别为: 第一部分为引言。该部分简单介绍日本非占有型动产担保公示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另外找出与我国动产抵押登记的相似点,为两国登记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及体现笔者撰写本论文的意义做好伏笔。 第二部分详细介绍日本动产让与担保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在介绍登记制度之前,详细介绍该制度的成立过程,包括背景及立法过程的情况。主体部分从动产让与担保登记的对象、登记程序、登记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和登记相关文件的设置以及登记事项的公开等方面具体说明该登记制度。该部分偏重于日本动产让与担保登记的实务方面的介绍。 第三部分针对动产让与担保登记效力问题加以讨论。比较了登记与其他公示手段的效力强度问题,另着重介绍日本社会各界在《修正法》审议过程中针对效力方面的争论,从中发现日本针对动产让与担保登记效力问题的主流观点。 第四部分提出笔者的观点。通过中日非占有型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比较,,发现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限定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完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增设公示辅助方法等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31.3;DD91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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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赵薇;;日本让与担保的物权法分析[J];科技经济市场;2007年02期

4 张英;关于让与担保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06期

5 关涛;;作为动产担保方式之一的让与担保[J];政法论丛;2008年02期



本文编号:2577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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