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诉讼中永久禁令的适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0-02-14 08:20
【摘要】: 本文从eBay案着手,比较eBay案前后美国法院在专利诉讼中适用永久禁令的不同标准,分析美国提高专利诉讼中永久禁令适用标准的背景、深层原因以及从eBay案最终判决所显现的美国对专利的保护趋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我国现有专利制度的特点以及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新成果,对完善我国专利诉讼中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适用提出一些建议和想法。 文章分为导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 导言部分,说明撰写本文的目的,即希望通过对美国专利诉讼中永久禁令适用问题的研究,总结并提出一些建议来完善我国专利诉讼中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适用。 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 第一章,美国专利诉讼中的永久禁令。该章对永久禁令这一衡平法上重要的救济方式作一概述,并分别介绍了美国传统民事诉讼中签发永久禁令所适用的“四要素检验标准”以及美国专利诉讼所特别适用的“自动签发规则”。“自动签发规则”尽管有其优点,但是随着“专利渔夫”的层出不穷,适用“自动签发规则”所带来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笔者通过介绍几例典型的“专利渔夫”案例对“专利渔夫”现象及其成因进行剖析。 第二章,eBay案与永久禁令。本章介绍了最终改变二十多年来美国专利诉讼中永久禁令适用标准的eBay案。美国最高法院在eBay案的判决中重新确立了在专利诉讼中签发永久禁令应适用传统衡平法的“四要素检验标准”。笔者进一步对eBay案判决后美国地方法院在审理专利诉讼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新问题进行分析和展望。 第三章,从eBay案看美国对专利的保护趋势。本章通过介绍eBay案后美国法院针对专利权人要求签发永久禁令的诉请所陆续作出的一系列判决,评析美国专利诉讼中适用永久禁令的趋向,从中归纳美国提高专利诉讼中永久禁令适用标准的背景及其深层原因。 第四章,完善我国专利诉讼中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适用。永久禁令实质上与我国法上的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相类似。在我国专利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把停止侵害这一民事责任当然化的现象,笔者通过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并结合对eBay案等美国专利诉讼司法判例的总结以及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新成果,对完善我国专利诉讼中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适用提出一些建议。 最后,结论部分对文章进行归纳总结。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71.2;DD913;D923.42
本文编号:2579440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71.2;DD913;D923.4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5条
1 鲁灿;詹锐;;从eBay案看美国专利保护趋势——兼论我国专利“停止侵权”责任方式[J];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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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恩东;;利益集团与美国知识产权政策[J];国际资料信息;2007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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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79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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