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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18 14:40
【摘要】:安乐死是一个涉及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多领域的复杂问题,目前安乐死合法化论争较为激烈。针对安乐死的合法化及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等问题,本文从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章介绍安乐死的基本理论问题。根据国内外研究状况,首先对安乐死的概念和特征加以分析,对安乐死的目的、适用对象、实施条件和执行主体等特征进行了详尽的描述,并对安乐死的本质和分类方法加以辨证分析;此外,概括性地介绍了国际上安乐死的历史发展状况和我国安乐死的研究现状,为以后的论证分析奠定基础。 第二章是全文的重要内容之一,从理论上对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加以论证。首先,从法理角度论证,濒死绝症患者在无法忍受极端痛苦时,依据生命自主原则,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应具有安乐死的自决权,并应当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加以尊重和保护;其次,从刑法角度论证,根据刑法的本质特征、价值目标、大陆法系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和期待可能性理论分析,安乐死行为不构成犯罪;再次,从生命伦理学角度论证,安乐死的实施体现了对主体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的重视,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并不违背医学人道主义。通过三方面分析,论证安乐死在理论上具有合法性。 第三章论证在我国安乐死实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大量数据资料表明,安乐死在我国以隐秘或公开方式进行已久,且社会各界支持安乐死的呼声日益高涨,安乐死立法具有一定条件。 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析我国实施安乐死的现实可行性。从我国的国情、立法环境和文明程度来看,由于受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的束缚,民众观念需要转变,对安乐死的认识和接受还需要时间;从患者利益角度来看,由于医疗科研水平的限制,我国对安乐死基本问题和判断标准无法达成一致,实施安乐死存在安全隐患,患者意愿和自决权无法得到保障。上述问题的存在,说明目前在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不具有立法的可行性,需要我们对安乐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加强宣传教育,为安乐死立法创造条件,以推动安乐死在我国尽早实现合法化。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0.0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4条

1 龚高兴;情与法的艰难选择—安乐死[D];四川大学;2007年

2 戴风玲;安乐死的非犯罪化研究[D];山东大学;2008年

3 陆静;我国安乐死法律问题的研究[D];安徽大学;2012年

4 买买提明·吾甫;论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D];新疆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58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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