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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及其独立价值

发布时间:2020-03-20 03:43
【摘要】: 正义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千百年来人类孜孜以求。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中,,贯彻于司法结论中,而程序正义的法律价值与司法结论没有直接的关系,主要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和司法裁判过程中,以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程序规范为载体,属于“过程正义”。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没有作为价值范畴的“程序正义”,而这并不等于说我们不要正义,但长期以来我们都关注的是“结果正义”,体现在立法和司法领域中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这种观念使我们的司法存在着严重的制度性缺陷,成为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充分认识程序的独立价值,并以此作为我们司法改革的价值导向,革除造成程序不公的种种弊端,进而实现司法公正。本文则重于从民事程序正义的角度探讨程序正义的内容及其独立价值以及在我国的实现,为了问题的深入,有时不可避免的涉及一些刑事程序正义的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2
【分类号】:D90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刘鹏飞;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2 龙敏;法律程序价值的类型化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2年

3 刘晓亮;法官道德对司法裁判的影响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59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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