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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早期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

发布时间:2020-03-23 03:20
【摘要】: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我们所知道的各种法律的历史,很大程度上就是各种法律工作日益专门化的历史。西方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程序与法律职业者这两个方面,对西方走上法治道路起到决定性作用。从来就没有单纯的规则的统治,法治状态的建立离不开建构良好、能够认真地履行使命的法律职业阶层。法治不过是那些由于训练、职业意识以及其他社会化的过程而变得不可能以恣意的方式处理问题的人对社会的统治。 西方学者茨威格特和克茨指出:“在英国法的早期历史中,便形成一个法学家阶层,他们以行会的形式自己组织起来,并以这种方式施展他们的巨大影响,这一事实对英国法的性质和发展过程具有重要影响。” 英国的例子能够很典型地说明一个强大而自治的法律职业阶层是如何通过促进法律机构、法律方法、法律教育的独立,从而最终促进法治的形成和成熟的。英国在其早期法律职业阶层兴起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和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这种体制培养出来的法官其质量是非常高的。英国上层的法律职业者能够享有比其他国家同行们更高的地位和荣誉,应当归功于他们的来源、训练和观点等方面的同质性,,这有助于法律职业阶层维持较高的内聚力和职业道德水准,成为凝聚力很强的社会阶层,从而促成英国法治的成功甚至以及整个英美法系的存续和发展。反观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由于法律职业者的问题与司法腐败、执法水平以及法律机制运作的公平与效率等重大敏感问题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研究域外的相关法制经验以供借鉴。 在国外,最权威的英国法律史著作,如霍兹沃斯的16卷《英国法律史》、波洛克和梅特兰的两卷本《爱德华一世以前的英国法律史》、普拉克内特的《普通法简史》等,都对英国法律职业阶层作过专门论述。特纳的《格兰维尔和布拉克顿时期的英国法官》和保尔·布兰德的《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两部著作分别分析了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到亨利三世统治中期的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56.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朱闻;试析13-16世纪英格兰律师阶层与法律学徒的身份转变[D];华东师范大学;2011年

2 任夫亮;英国判例法传统形成的影响因素[D];黑龙江大学;2011年

3 李春祥;中世纪英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及影响[D];黑龙江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59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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