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解释体系的重构
发布时间:2020-03-29 18:36
【摘要】: 有法律,就有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与现代法治要求相和谐的法律解释是推动法治进程的一剂良性催化剂,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律解释所发挥的功能可以说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功能之一。而法律解释的功能是否能够充分地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存在一个设计科学、合理的法律解释体系。 鉴于法律解释体系在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性,本文选择这一论题进行讨论。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法律解释体系的现实情况,文章首先从条文规定、现实状况和价值理念三个层面介绍了我国法律解释体系的实际运行情况,并对法律解释和法律解释体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为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文章从解释主体的范围、若干主体之间的关系等多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三部分为对我国法律解释体系重新构建的设想,在结合理论的基础上,文章针对第二部分所列举的现行法律解释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重新构建我国法律解释体系的设想和建议,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和特色。 笔者认为,在法律解释体系重新构建的过程中,首先需要重新定位现行法律解释体系中的立法解释,使其成为各类法律实施解释的监督者。其次,需要调整现行法律解释体系中的司法解释,,即确立审判解释在整个法律解释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和废除现行检察解释。再次,需要对行政解释和地方法规解释权力来源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同时给予其合理的监督与调控。最后,考虑到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必要增强相关法律解释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解释体系将是我国法制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且将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很大的推进作用,本文研究的目标就在于对我国法律解释体系的优化及重新构建提出自己之浅见,希望能够以己所学为祖国的法学研究工作出一点绵薄之力。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0.4
本文编号:2606358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0.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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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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