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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朝法律中政府的地位

发布时间:2020-04-02 02:12
【摘要】: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是新时期引人注目的问题。这也可以 说是宪政的核心问题。历史上法律处理此二者之间关系的方式, 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方面,在我看来,这一方面可以在较根本的意 义上体现国家法律生活的面貌。本文从政府权力的结构、政府的 定位、政府职权的运作形式等方面讨论了唐朝法律所反映的政府 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唐朝政府权力的结构大致可以说由两部分 组成。一部分是高高在上的皇帝;另一部分是官吏。皇帝可以说 是权力的出发点,而官吏只是权力具体实施的主体。经考察唐朝 的主要法律文本,若从国家职能运行意义上说,直接规定皇帝权 力的条文不能见到。这种状态不仅不是意味着皇帝的权力缺失, 反而是皇权充分行使的有效保证。统治者以奉天命为其统治依 据,因而在王朝的统治中,亦需循自然为治。唐朝后期使职化的 流行反映了其权力运行的形式。从而将国政事务的治理变成了皇 帝的特别授权,表达了最高权威——皇帝对特定事件的重视。结 果造成更多的是民众对于权威的依赖,而不是对制度的信任。 这种状况是两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一个是政府企图将尽量 多的事务纳入其权力之内,另一是民众对政府的过多依赖。而且 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29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严椺;唐代前期的皇权与司法[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2 王仕会;唐玄宗朝官吏惩治初探[D];中央民族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61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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