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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2 18:02
【摘要】: 随着中国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在我国形成,区际法律问题受到了中国的理论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中国区际私法中是否应当设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乃是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本文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来论述中国区际法律问题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第一部分对公共秩序保留在区际私法中适用的学说进行评析。在理论上有否定论、同一论和区别论三种观点,目前得到较多支持的观点是区别论,也就是有限适用论。否定论是部分国家在区际私法中采取的观点,同一论的观点被美国等国家采用。但是我们看到,美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各州之间民商事法律适用较之其在美国与外国之间民商事的运用,无论从适用的频率、适用的范围上还是在作为抗辩理由的成功率方面都小的多。 第二部分阐述的是中国区际私法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客观必然性。我国对在区际私法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直持肯定态度,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使得在区际私法中必须适用公共秩序保留。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中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由于我国各法域具有不同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所以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规定不一。此外,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斗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民商事交往不断加深,祖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在仲裁裁决的执行、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领域达成了协议,同时为了维护各法域的社会利益,在这些协议中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第四部分论述中国区际私法中公共秩序的范围问题。首先从确立中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范围的基本原则出发,维护国家统一是首要和基本的原则,同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不得阻碍四地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就中国区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的内容来说,笔者认为主要包括国家的统一、法律的基本原则、某些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和基本道德观念等方面。 文章的第五部分是关于公共秩序保留适用的主要场合问题。本文主要从外法域法律适用、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的角度来论述。大陆和台湾地区间有大陆单方作出的认可台湾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台湾地区同样有单方认可大陆法院判决的规定。在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范围里,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该是最容易达成协议的,这是由于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有效的“准司法”手段,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普遍尊重,各法域仲裁立法及实践较为一致,因而相同的东西较多,所以容易达成一致。此外,,内地与香港地区在文书送达和执行仲裁裁决方面达成协议;内地与澳门地区则在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领域达成了共识。 第六部分论述的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限制区际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主要从严格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标准、公共秩序保留排除的范围和司法程序上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援用。我们相信,这种限制适用的模式必将推动和促进中国区际民商事交往的进一步发展。 中国区际法律制度错综复杂,因而必须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同时又考虑到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同属于一个主权下的中国,考虑到司法正义和各法域相互融合的趋势,对公共秩序保留应该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限制适用”,这种统一的“限制适用”最终为将来四法域法律制度的融合打下坚实的基础。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97;D920.4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吕国民;论区际冲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J];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03期



本文编号:261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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