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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阶级性新论

发布时间:2020-04-07 19:06
【摘要】:传统法理观仍固守法具有阶级性的法本质观,而在理论上却难以自圆其说。阶级的概念是特定历史时期政治斗争需要的产物,以阶级对立划分人类历史形态的模式缺乏科学性。而法本质之应然为昭示制法时代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体现了社会主流意识对善良秩序的要求。阶级论导致社会利益分析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导致法律虚无主义蔓延,,否定了法的规律性和客观性。只有摒弃狭隘幼稚的法阶级性法理观,树立正确的法理念才能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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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石松;再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观[J];法学评论;1998年06期

2 郭道晖;论法与法律的区别——对法的本质的再认识[J];法学研究;1994年06期

3 田成有,张向前;原始法探析——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的运动[J];法学研究;1994年06期

4 周永坤;法律──理性和意志的复合体[J];现代法学;1999年01期

5 李巍;法本质的“层次论”质疑[J];政法论坛;1995年01期



本文编号:2618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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