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阶级性新论
发布时间:2020-04-07 19:06
【摘要】:传统法理观仍固守法具有阶级性的法本质观,而在理论上却难以自圆其说。阶级的概念是特定历史时期政治斗争需要的产物,以阶级对立划分人类历史形态的模式缺乏科学性。而法本质之应然为昭示制法时代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体现了社会主流意识对善良秩序的要求。阶级论导致社会利益分析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导致法律虚无主义蔓延,,否定了法的规律性和客观性。只有摒弃狭隘幼稚的法阶级性法理观,树立正确的法理念才能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0
本文编号:2618277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0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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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巍;法本质的“层次论”质疑[J];政法论坛;1995年01期
本文编号:2618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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