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官判案文化解析——以明清时期官箴文化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0-04-08 22:33
【摘要】: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法律,是任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这东西, 从表象看,真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存在,但它又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的 心理和行为。“每一种文化都以原始的力量从它的土生土壤中勃兴起来,都 在它的整个生活期中坚实地和那土生土壤联系着:每一种文化都把自己的景 象印在它的材料、即它的人类身上;每一种文化各有自己的观念,自己的情 欲,自己的生活,愿望和感情,自己的死亡……这种文化是纯化了的生活精 髓,它们和田野间的花儿一样无终极目的地生长着。它们和动植物一样属于 歌德和活生生的自然,而不属于牛顿的死板板的自然。”法官文化则是法官 这个特殊的群体在各种诉讼活动和诉讼活动之外所分行的具有法官职业特 色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精神价值体系以及法官在其中活动的结果和体现的财 富,更主要是指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影响甚至决定法官行为的一系列司法思 想、司法意识、司法理念、司法道德、司法规则等文化要素。其实,不论赋 予法官文化多么深邃的解释,作为制度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互动的法官文化, 也就是法官的意识、观念,是文化的,也是法律的,这种意识、观念与法律 是合拍的。 中国古代,司法审判机构作为官僚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成员总是处 在不停的流转升迁之中,似乎很难从官僚阶层中划分出一个法官集团。然而,, 当法官一直是古代官僚的重要职责,中国古代官僚的特性很大程度上是在充 当法官时显露出来的……把古代无数个官员“定格”在法官角色的瞬间联接 起来,就可以像电影一样映出古代官僚阶层的一个极重要的侧面。中国古代 官箴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官箴的总体要求是官吏居官治 事,务须修身养德、勤政廉洁、忠君爱民、慎法公正,其萌发于中国法律发 祥时期,最初形态出现于商周,战国秦朝时期形成了封建官箴文化,唐宋时 52 WP=57 代繁盛,至明清时代大盛,并更具实用化趋向,更多表现为对官吏具体工作 的指导,包括对司法断狱工作的指导。 本文以明清时期官箴文化为视角,对古代法官判案风格、特点的分析提 供一种知识和认知背景,寻求中国古代法官判案独特的性质和风貌,从中总 结和体会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特色,从而在现代条件下完成对法律文化传统 的创造性转化。 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官“名”与“实”之辨。在这一部分中, 从法官制度及其分类及法官与其属吏、佐官两个方面论述了历代中央司法官 和地方基层法官制度及其权限,分析了幕吏制度及幕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即以无官之“名”,行有官之“实”,是事实上的法官,而有“名”的法官只 是坐堂的木偶。 第二部分是官箴与古代法官的司法审判。在这一部分中,从官箴与官箴 文化及明清官箴对司法审判的意义两个方面进行论述,指出历代官箴以其训 谏为政之德,规范为官之行,指导为吏之道,构建了一整套系统的封建行政 和司法伦理的价值体系,并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饶有特色的官箴文化。明 清官箴以其蕴含的司法经验和读律心得,以及对案件的办案方法和技巧等为 法官司法审判提供了切实的指导。 第三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论述了中国古代法官判案的文化特点。第 一个特点是情、理、法的斟酌?法官判案之依托,分为法官释法与法律多元、 司法实践中“法”与“情”的协调两个方面,指出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 原情断狱被作为一种司法要求。人情是法之所立的基础。情入于法,使法与 伦理结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发挥寓教于刑的法律功能,真正树 立起法律的权威,即为良吏所追求之目标。第二个特点是循良清廉的清官司 法?法官判案之取向,分为清官的标准及官箴中“清廉”之规定、清官司法 的特点及评价两个方面,指出“清”不仅构成中国古代官吏的基本政治品格 和政治道德要求,而且成为法律竭力维护的一个重要内容。清官的最终目的, 就是试图通过折衷天理、人情与国法,追求实施法律的实体正义?也即具体 53 WP=58 案件处理的合理性和妥当性。法得、情得,法平、情平,法到、情到,就成 了司法者追求的最高的圆满境界。第三个特点是“刑期无刑”与“息讼止争” ?法官判案之终极追求,分为“刑期无刑”的判案目标和“息讼止争”的判 案目标两个方面,指出无刑、无讼是儒家伦理在司法上的最高价值追求,“刑 期于无刑”和“息讼”是中国古代法官的最根本职责。第四个特点是审案之 “术”的运用?法官判案之方法,分为法官判案的思维方式、判案取证的方 法?“熬审”(刑讯)与口供两个方面,通过对“五听鞫情”的审讯方法、 片言折狱、判案中诈术的使用、“熬审”(刑讯)与口供等方面的分析,论述 了中国古代法官在判案方法上的特色。 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对古代法官判案文化的根源与影响之分析。分为判案 文化的根源、中国古代法官与西方法官判案文化的差异、历史对未来的预言 ?中国古代判案文化对当今司法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指出判案文化的 特点根源于古代制度和思想上的原因,中西方法官的差异体现在选任、职能 及对法的态度方面。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29
本文编号:2619904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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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J];政法论坛;1999年03期
本文编号:261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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