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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买卖法上货物质量担保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6 12:49
【摘要】:担保案件是货物买卖中最普遍的一种案件类型。比如当某人购买了存在质量瑕疵的货物时,问题就出现了,即谁将负责修复该货物?买方很自然地希望由卖方来负责。而实际上,买方的权利往往部分取决于担保包含的内容,部分取决于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是货物买卖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涵盖了买卖双方在涉及货物质量问题时各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在20世纪以前的大多数时间里,买方自慎原则主导着整个担保法领域,法律倾向于保护卖方的利益。坚持买方自慎原则的理论事先假设一种古老的交易默示。这些交易是偶然的面对面进行的交易,且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经验大致相当,同时买方拥有适当的检验产品的机会。只有这些因素存在于大多数的合同中时,为买方的利益提供担保才不是必要的。“买方和卖方的关系。并不是信赖关系,如果买方选择依赖一个并不比他本身更了解产品的卖方的观点,那么他自己应该受到责备并对此负责。”买方自慎原则在生产者的黄金时代很容易被接受。该原则通过禁止对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一方提起诉讼的方式鼓励了贸易的发展。如果不适用卖方自慎将导致无尽的诉讼。另外出于对司法经常性干预商业交易的担忧,有学者主张法院不应该被赋予一系列制定修改甚至破坏合同的权力。但到19世纪,传统的交易默示开始发生变化,货物更加复杂化和专业化,有关合同双方拥有相当的谈判能力的假设再也无法成立,跨州的远程交易越来越普遍,买方检验货物的机会也很快受到怀疑。法律通过逐渐地削弱买方自慎原则以及扩大默示担保的范围来应对这些变化。20世纪以来,法律逐渐地承认了更多买方的权利,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后,消费者运动的蓬勃发展迫使法院和立法者不得不加强对买方权利的保护。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与商业买方相分离,得到更进一步的保护。担保法的内容也随之逐渐发展完善。在英美法系,包括担保法在内的涉及买卖各个方面的法律都是在案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买卖法在很多世纪里都是从实际案件的判决中被发现的。19世纪末,这种判例法方法遭到很多学者及法律工作者的批判,很多人支持制定一部统一的买卖法,这次运动催生了《统一买卖法》(1906)并使其成为各州立法的示范法。很多年后《美国统一商法典》超越并取代《统一买卖法》,被除路易斯安那州以外的所有的州采纳,法典第1-102明确规定:“法典的内在宗旨和政策是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71.2;DD913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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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9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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