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史论文 >

论罪犯人权的实现

发布时间:2020-04-16 18:52
【摘要】:罪犯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是伴随着资产阶级的人权与实践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充分享有人权成为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罪犯因其所处的特定环境和特殊身份,使得他们的人权问题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人权从其实现和存在形式这个角度进行区分,可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这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或者说是一般规律。但是在一个国家里,法律对人的应有权利作出完备的规定,并不等于说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就很好了,在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往往有很大的距离。因为在现时代,在法律中对人权的内容作出全面的规定,并不怎么困难,但要使法定权利得到全面的实现就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如何,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这一点。所以,必须要建立一个全面而有效的保障体系,才能使人权的状态顺利地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罪犯人权作为人权的一个分支,它的实现过程也是如此。因此,要使罪犯人权得以实现,对阻碍罪犯人权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进而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罪犯人权的概述。罪犯的待遇经历了一个从野蛮到文明的历史演变过程。在奴隶主阶级享有绝对特权,平民只有一部分权利,奴隶连人都算不上的奴隶社会,罪犯毫无权利可言,只能作为权利的客体。到了封建社会,虽然监狱已在世界各国普遍建立起来,监狱制度也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在罪犯权利方面仍没有明显的进展。罪犯人权初见端倪,是在资产阶级提出人权口号之后。十八世纪末欧美国家的监狱改良运动将罪犯和人权联系起来,才最终使得罪犯人权登上了人类历史的舞台。罪犯人权的提出和发展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首先,罪犯是人,既是血肉之躯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也是与社会有千丝万缕联系的社会学意义上人。罪犯作为社会的组成分子,必然享有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次,罪犯具有公民资格是罪犯享有人权另一个重要依据。再次,罪犯人权是罪犯有人的需要的必然反映。最后,罪犯作为社会中的弱者群体,必须受到人权的特殊保护。罪犯人权就是罪犯在监禁机构内服刑期间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基于其特殊身份而享有的特别权利。罪犯人权由于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导致它与一般公民人权相比具有不完整性、特定性和不稳定性的特征。 我国罪犯人权的现状是研究我国罪犯人权实现的基础。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在中国政府的领导下,以国家主人的姿态,为实现享有充分人权的崇高理想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和矢志不渝的奋斗,使中国的人权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随着我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我国罪犯人权的实现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国罪犯人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罪犯的公民权利、 WP=3 罪犯的政治权利、罪犯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其他特殊权利。虽然我国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罪犯身份的特殊性,以及现实社会中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罪犯人权在实现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主要表现在罪犯的公民权利和特殊权利方面。 阻碍我国罪犯人权实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第一,政治方面。政治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其中任一个因素的不合理都有可能造成罪犯人权实现的障碍。我国政府在管理模式上重“人治”轻“法治”,直接导致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的迟缓。同时,管理思维中缺少法治观念,使法律在社会中缺乏主导性和权威性。这种状况极大的妨碍了我国罪犯人权的实现。第二,法律方面。立法的不完善、执法水平不高和法律监督体制不健全是制约我国罪犯人权实现的又一重要因素。第三,经济方面。经济因素是实现罪犯人权的物质基础,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不但制约着罪犯人权整体水平的提高,而且深刻地影响着每一个罪犯所拥有的微观权利。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制约着罪犯人权的进一步发展和实现。监狱经费的不足,导致监狱职能产生错位,罪犯劳动性质出现异化,这也影响着我国罪犯人权的实现。第四,社会文化传统方面。我国历史上是以“义务本位”为基础和结构的社会和国家,缺乏产生“权利”的社会文化基础,再加上近代对西方人权意识的排斥,致使我国人权及人权保护观念十分淡薄。 罪犯人权的实现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多个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实行综合治理,才能达到最佳效果。首先是法律的保障。罪犯人权法律体系的健全,,公正执法的保障制度的建立,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是罪犯人权实现的前提条件。其次是物质保障。加强中央及地方财政对监狱经费的保障,同时,对监狱生产给予正确的引导,对监狱产品实行政府采购,为罪犯人权的实现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最后是社会保障。鼓励罪犯家属参与罪犯人权保障体制的建立,建立罪犯法律援助制度和出狱人保护制度是为罪犯人权实现提供社会保障的有效途径。 随着我国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罪犯人权领域的研究不断深入,各项保障制度的健全,我坚信我国罪犯人权的状况将会不断得到改善。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20.4

【引证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欧阳梦春;;受刑人权利保护范围的探讨——从法定权利的视角[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08年03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李同民;我国受刑人权利研究[D];山东大学;2007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8条

1 李仕强;监狱行刑中的人权保障初探[D];山东大学;2010年

2 杨晴;我国罪犯人权保障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1年

3 沈赵;论受刑人权利的保护[D];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

4 易利;美国性犯罪者登记和信息披露法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9年

5 舒志明;论我国死刑犯的人权保护[D];贵州大学;2009年

6 周源;我国女性罪犯狱内劳动管理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0年

7 赵倩;罪犯人权保障若干问题研究[D];东北大学;2008年

8 柴文娟;中国监狱服刑人员之人权保障探析[D];山东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62991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262991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a834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