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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中的法律解释与对话

发布时间:2020-05-01 14:40
【摘要】: 引论部分回顾了建国至今我国法律解释研究的发展过程,总结出法律解释的研究重心经过了从法官的出现到发现,从独白到对话的发展轨迹,以此展示出我国对法律解释的研究发展到了那个层面,面对着什么样的问题。本文正是立足于前面的研究来探讨法律解释问题,把法律解释放到对话的场景,即审判程序,中来研究其实然状况。 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强调了程序中的“对话”和“共识”,在否定了“共识”认可“对话”的基础上,论述了审判程序各个阶段中的对话,以及在法律解释中所展示的价值取向。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对以下部分的概述,具体的庭审、合议、判决在展开论述。 第二部分论述了庭审中的对话中,其中“试错”绝对是本章的核心词汇,庭审中对话就是“试错”的过程。本开始引用社会心理学术语“首因效应”,认为审理法官在开庭前根据提交的卷宗信息,在首因效应作用下形成对案件法律解释的猜想。从而打破了以往的看法,即法官在经过庭审查证后,才得出结论并作出法律解释的。庭审就是作为最后的裁决者的法官,通过对话来试错自己先前的猜想的过程。庭审作为一个试错的过程,排除了非理性因素,确保着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对抗制的引入更是确保了庭审程序的试错功能。 第三部分合议庭内的对话,在本文中占据着很大的篇幅,,原因有二:一是,在对话理论里,它是被忽视的;二是,判决是在合议庭评议过后产生的,拥有法律解释权的审判人员在合议时自由地真实地发表自己对法律解释的见解,通过彼此的对话,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产生判决。合议庭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由人民陪审员和职业法官组成,另一种全部由职业法官组成。人民陪审员的加入使得裁判中的法律解释加入了社会道德的因素,将大众价值观输送进裁判中,提高了法律解释的当事人及大众的接受程度。前见是法律解释的前提和基础,法官虽然具有相同的法律知识背景,但其前见中的主观因素使法律解释呈现不确定性状态。法官之间的对话抵消了法官的消极主观因素,使法庭作出的法律解释趋于客观化。 第四部分对审判程序中对话的形态进行了描述,对话呈连续性和相对开放性的特征,分别从时间和空间上对法律解释进行了规定。连续性保证了判决中展示的法律解释是两次对话的成果,确保了解释的话语权。对话的相对开放性描述的是法律解释在什么状态下进行的,庭审中的对话具有开放性,每个案外人都可以参与到法律解释的讨论中;合议庭内的对话是封闭的,只有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才能参加,且其对话内容是保密。 本文的结论对先前的论述进行的总结,判决书中的法律解释不再仅仅是客观的、主观的单一性质,它是多次对话的结果,每一次对话都加入了不同的因素。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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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6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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