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破产法上的优惠性清偿
发布时间:2020-05-02 16:33
【摘要】:优惠性清偿是破产法上独有的概念,这种清偿使得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获得了多于清算程序中所应获得的清偿,从而损害了破产法中同顺序债权的公平受偿体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破产法》日渐暴露出其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缺陷,严重影响对破产关系的正确调整和破产债权的公平清偿。在这种情况下,学习和借鉴国外已有的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不失为迅速弥补这一不足的最好方法。美国破产法在优惠性清偿方面的立法历史久远,制度完善,关于优惠性清偿的规定复杂而又详尽,通过其构成要件和例外规定的体系为优惠性清偿的界定提供了可靠依据。另外,关于优惠性清偿的判例也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在支票、信用证等具体问题的分析上,司法判例很好的贯彻了优惠性清偿的立法精神。 我国破产法上关于优惠性清偿的规定过于简单,相关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破产实践。我国破产法应当借鉴美国破产法中关于优惠性清偿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设立优惠性清偿的撤销权制度,对优惠性清偿专门制定相关的条款予以规制。当然,完全照搬别国的立法是行不通的,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破产实践,使优惠性清偿制度能融入到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中。本文通过对美国破产法中优惠性清偿的立法和司法判例的研究,结合我国目前的破产实践和破产立法现状,提出了关于优惠性清偿的破产法条款的立法建议,希望能为新的破产立法提供一些参考。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71.2
本文编号:2647267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71.2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石雪梅;论破产法上的偏颇性清偿[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2 张玖;我国破产撤销权撤销对象的主客观限制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2647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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