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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哲学视角下的哈特法哲学思想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5 16:36
【摘要】:在法哲学的发展进程中,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尽管在对法的定性上存在巨大的差异,但他们却共同预设了本质主义思维与主体——客体的法认识论模式。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赫伯特·哈特跳出这个传统的法哲学禁锢,采用语言哲学作为分析范式来重新梳理法律,构建了意义深远的描述性法理学。 依据语言哲学的分析范式,,哈特反对自古以来一直追问法律的定义是什么的研究方式。他认为:“基本的法律概念也许根本无法定义而只能够描述”。这成为哈特法哲学的基本基调。借助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和其同僚奥斯汀的语义分析理论,哈特确立了影响深远的“法律规则说”,提出“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规则的开放结构、“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哲学命题。针对法律与道德这一传统命题,哈特站在新法实证主义立场上,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并采用一种温和的手法来向自然法学派发起挑战。并且,哈特明确地指出法律具有道德中立性而这并不排斥对法律的道德评价。 哈特依据语言哲学这一理论范式对法律理论进行新的诠释,创建了新实证分析法学,构成了二十世纪法理学的“语言学转向”,其意义深远。在一定程度上,现代西方法理学研究就是围绕哈特的理论进一步展开的。哈特的研究对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给予了很大启示。对于中国法理学研究来说,关键不在于对法哲学大师的具体结论的继受,而在于借鉴运用语言哲学这一分析范式对法本质主义与主客体认识论模式进行检讨,从而达到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的双重提升。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0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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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鹏;疑难案件中法律裁判的规范性来源[D];吉林大学;2011年

2 张延祥;实证主义抑或自然主义?[D];吉林大学;2012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陈实;承认规则与内在观点[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65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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