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制之矜恤主义
发布时间:2020-06-03 13:38
【摘要】: 本文主要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的分析来论述古代法制的矜恤主义特质。在论文的开始笔者首先对矜恤主义作了解释和界定,矜恤主义具体表现为统治阶级在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上对某些特殊主体的犯罪以及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犯罪的处罚适当采取减轻、宽恕的态度。接下来笔者以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分水岭对中国古代的矜恤思想作以梳理和总结,然后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分析了矜恤主义在历代法律中的体现,进而通过对古代几个司法审判案例的分析论述了矜恤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最后,笔者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古代法制的矜恤主义特质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由中国独特的传统文化所决定的,其影响在我们当今时代也依然存在。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9
本文编号:2694904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9
【引证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张利;宋代司法文化中的“人文精神”[D];河北大学;2008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赫健;《唐律疏议》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1年
2 唐杨静;论中国古代老年人犯罪之宽宥制度[D];苏州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69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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