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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刑事诉讼程序浅论

发布时间:2020-06-11 03:24
【摘要】: 清代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最后形态,集传统经验之大成,素为学界传统法律研究致力之对象。随着现代法治理论的发展和深化,程序法制作为法治的重要标志愈来愈受重视,自然延及到传统法研究之领域。学者们在研究清代诉讼程序法制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诸如其程序繁琐复杂,因人、因地、因案情不同而分不同的程序,层层审转,反复上诉。但注重的多是技术层面的描述,少有价值取向的探求。笔者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其立法上散见的单行条款进行梳理、归纳,并结合相关文献,考析其地方刑事诉讼程序,能够发现从起诉到受理,到审讯,到判决,形成一套完整细密的工作流程,环环紧扣,保障着国家司法权力的顺畅行使。整个过程是一个行政化管理的运作,因而呈现出鲜明的审理与判决相分离、权力高度集中、纠问式特点突出等特征。而对其具体案例进行司法分析,则其法定程序在实际中不但体现明显,严格遵循,而且还反映出司法审理的直接性、刑讯的普遍性、审转中审理方式的灵活多样性特征。清代似乎离现在已经相当遥远了,尤其是其包括程序法制在内的司法制度早在清末法制变革中被彻底抛弃了。但传统的惯性却是如此至巨且深,颇值得思考,它对现代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印痕仍是非常明显。其审判分离、司法的行政化色彩却是挥之不去。同样,传统是历史文化的积淀,是现代前进的基础,里面也蕴涵了有益的经验,清代地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直接审理原则和方式的贯彻运用与司法违法责任追究的制度化、法律化就很值得现代借鉴。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5.2;D929

【引证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刘涛;从督察院到监察厅[D];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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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毛君芳;论清代诉讼案件的受理[D];吉林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2707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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