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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法学述评

发布时间:2020-06-11 06:56
【摘要】:第一部分“启蒙的启蒙”是宏观介绍。作者首先从语源学入手考察“后现代”的原初含义,及其在艺术、哲学、社会理论等领域的扩散,然后分析后现代主义及后现代法学产生的多方面原因,指出它应被定位为“后启蒙”,是为实现“启蒙梦醒”而进行的“启蒙的启蒙”。为厘清后现代法学的含义,文章强调,“后现代”不是简单的时代性概念,不宜用下定义的方法来界定,而应将其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或精神状态来理解。所谓的“后现代主义法学”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法学流派,它没有系统、明确、严密、一致的思想体系,而是由若干个具有不同关注的法律思想、思潮、观念构成的一个十分庞杂而又可能相互矛盾的知识阵营或者认知状态。文章进而简要介绍了后现代法学的主要派别。 第二部分“解构与重建”从微观上分析后现代法学的主要观点和方法论。作者将后现代法学的主张分为摧毁性向度(解构)和建设性向度(重建),着重论述其摧毁性向度中的四个主要观点:反对主客体二分法,,否认理性个人作为法律主体之存在;反对法律本质主义,否定法律的确定性和普适性;反对法律基础主义,否定法律的客观性和自主性;反历史进步观,认为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该部分还对后现代法学建构其观点所运用的策略(方法论),特别是解构和语言学,进行了阐述。 第三部分“困境中探索”对后现代法学作出了正反两方面的评价。作者认为,后现代法学的诸多局限之处使这种理论面临着困境,但后现代法学在困境中的大胆探索也具有进步意义。后现代法学的终极指向、发现的问题、思维方式以及后现代法学者的学术献身精神,为我们的法律和法学建设提供了许多可贵的启示。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09.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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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7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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