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理性化与法律价值的缺失
发布时间:2020-06-11 19:23
【摘要】: 法律在从原始社会朴素的氏族习惯法发展至今,已然经过了几千年。而法律本身仍旧行使着保持社会稳定的责任,尽管法的存在方式和执法方法已经有了巨大的变化。但无可置疑的是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当世界上的种种事物被我们了解并用数字来衡量的时候,法律也伴随着这股知识进化的大潮,逐渐变得理性化了。 法律的理性化一方面体现在其科学化的过程中,从公元前6世纪开始的古希腊,随着理性思维的诞生,法律第一次受到了理性的影响并为日后法律的逐渐理性化打下了基础和伏笔。而文艺复兴时期伴随着科学知识,尤其是天文学和数学的大发展,宗教神秘的面纱被揭开了。在这一时期,法律真正开始用科学武装了自己,法律不再作为原本代表神权的统治工具,而作为革命的启蒙主义的工具开始展露与历史舞台。原本一家独大的自然法学也渐渐衰退,功利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开始慢慢走向前台。用自然科学即数学的方式解决法学的问题一时成为风尚。而在现代,系统科学的发展则是主要的动力,尤其是在美国,运用博弈理论来分析特定法律问题的法学家是非常多的,伴随着系统科学兴起所产生的新的数学方法,法学的数学化程度更加提高,从而使法学更加科学化。 而法律理性化的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其实证化的过程当中。所谓的法律实证化,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用数学的方式来来衡量法律的方式,社会认可的正义、公平的价值因素不在被用来评价法律的效果。但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的结果却会导致法律走上经验主义的路径。西美尔说:“经验主义以尽可能多的观察取代了单一的空想的观念和理性的观念;经验主义把这些观念的质的特性替换为个别案例的量的集合。”量化分析方法已成为经验主义的一大特色。功利主义法学无疑是具有代表性的法学理论。 这使得法律的理性化同时导致了法律与价值的分离。受到自然科学,特别是哲学与价值分离的影响。法律也不可避免的不再着重于价值。休谟最早提出在哲学领域区分事实和价值的理论。休谟将事实与价值加以区分的依据在于实然和应然的区分。事实是实然的,而价值是应然的。应然的价值只是心中的感觉,而实然的事实则是物体确定的属性。 自然法的没落是这种趋势最好的注解。自从科学击败了神学并确立了自己的霸权地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已经逐渐替代了社会科学原本的价值探讨时。自然法所提倡的道德、正义等价值一并被剔出法律的研究范围。处于经验事实的领域的科学严格区分经验事实的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0
本文编号:2708346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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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8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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