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条例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2 16:48
【摘要】: 条例是清代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渊源,从清初开始就一直在清代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顺治时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开始,条例就与律合编,成为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康熙时制定的《刑部现行则例》,将条例在律外单行,极大地提高了条例的地位。雍正时有将《则例》入律,恢复了律例合体的形式,规范了条例的适用。乾隆时制定的《大清律例》将条例的制度定型化,确立了条例的定期纂修。 清代有“例”之名的法律形式有很多,如条例、则例、事例、省例。其中条例是刑事法规,也即通常所说的“例”;则例和事例主要是行政法规;而省例是地方性法规。清代条例在思维方式和精神指向上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着共通之处,可以称为广义上的判例制度。清代条例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灵活的变通性的特点,对律有着重要的影响。 条例在清代的盛行并不是偶然的。首先,清代繁荣的实用哲学为条例的实行提供了理论指引和智识基础。其次,清代发达的商业经济造成了社会结构的巨大变革,促进了法律行为的活跃,为条例的实行提供了深厚的社会背景。此外,条例在清代的盛行也是法的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清代的律例关系,可以在两者的相互作用中得到把握。一方面,律对条例的制定和适用存在着指导和制约;另一方面,条例在法律的创制和实践中对律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和完善。而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条例还能就特定的事件在实质上否定律的本意,达到对律的超越。 清代条例在清代法律实践中的广泛应用,直接导致了清代律学的进步。为了对条例的适用进行指导,律学家纷纷著书立说明确律、例关系,对律、例进行注释,律学由此兴盛起来。 清代条例为标志的判例制度,是中国法律文化中固有的传统,根植于中华大地的土壤之中,曾经为民国大理院的判例实践提供过有益的指引,也将是建立现代中国判例制度所不可忽略的重要借鉴。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9
本文编号:2725955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9
【引证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潘志成;清代贵州苗疆的法律控制与地域秩序[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杜珂;清代律例的冲突与整合[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2 李保贵;明代热审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72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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