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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法院调解与美国法院附设调解之比较

发布时间:2020-08-07 02:14
【摘要】: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儒家文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儒家文化注重和推崇友好、和谐的人际关系,因此,造成了中国长期以来的厌讼的心理。调解历来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但是,随着我国进入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阶段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调解遭到了冷落。恰在这时,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却逐渐走向成熟了。美国法院附设调解作为ADR的一种主要形式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部分地方法院也出现了因为案件堆积,法官工作压力过大。为减轻案件增加的压力,缩短诉讼周期不断寻求诉讼程序简化的现象,并且这种现象正在遭到越来越多的“制造廉价公正”的质疑。因此,基于对调解制度存在的价值的共同认识,即:缓解对抗性、增加合作、便捷、等价值的认识,理论界近年来积极探索重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途径。针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现存的弊端,如:制度设计上的调审合一的模式容易弱化审判功能,使审判萎缩等许多学者提出了改革、重构的思路。 本文拟通过分析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并将我国法院调解和美国这一制度进行较详细的对比,进而发现可以借鉴的地方并以此为依据提出完善我国法院调解的建议。本文共分五章,笔者写作的重点是第四章,即:比较与评价。笔者主要通过关于调解人的制度、关于程序设置、关于保密原则规定、关于强制调解的规定等方面进行对比,进而指出两者之间的差别。最后在对这些差别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尝试着提出一些完善建议。自然,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从建立到发展历经许多年,大量的司法实践积累的很多经验。所以本人所提的完善意见是在充分肯定现存制度合理性的前提下进行的。
【学位授予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16.2;D971.2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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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李娜;论我国环境纠纷的民间调解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2 孙正彤;诉前调解研究[D];苏州大学;2009年

3 耿涤凡;法院审前调解制度探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4 马玉涛;我国基层法院附设调解机制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2年

5 岳田;论我国民事审前调解制度的构建[D];辽宁大学;2012年

6 栗永彩;论我国民事诉前调解制度的完善[D];燕山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78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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