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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中的制度选择——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

发布时间:2020-08-14 23:48
【摘要】: 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选择,本文将其还原成一个更为根本性的问题: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因为,法治作为一种典型的制度模式,它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昭示着制度形成的一般规律。反之,对制度形成一般规律的理解,也必定会影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不仅决定了不同法治类型的形成,更是制度生成的一般原因。因此,只有清晰地认识了后者,才能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独创性的选择法治之路。 从逻辑上来说,制度的形成是社会自身获得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历史进程来说,制度的产生、分化,一开始就是社会与国家互动作用的产物。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形态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是变动不居的。社会本身作为一个复杂的构成体,它所包含的社会经济生活、阶级结构、民众意识等要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千姿百态的,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又分别或共同地对国家发挥着各种各样的影响;在国家一方又有国家权力、国家能力、国家权威等的不同变化。种种变数的组合使东西方历史上出现过国家复合社会、国家监护社会、国家吞并社会、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立抗衡等不同形态,由此导致了德治和法治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模式。 一般而言,制度的形成是社会自然演进的产物。同时,任何一种制度模式要成为国家的统治形式,都必须经过国家权力的接纳和确认,这就合理解释了国家权力何以能在特定情况下主导制度选择。人类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使国家在制度选择、创设中的主动作用日渐凸显,但它始终无法逾越社会生产力限定的客观物质界限。制度选择归根结底是国家与社会互动作用的产物。 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结构性的整体变迁的时代,不可避免地走上了国家推进型的法治之路。这条道路能否走向成功,最终取决于法治进程中社会力量的培育,以社会制约权力,形成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并且,审视西方历史进程,会发现西方法治也正是近代市民社会要素生长发育,获得了与国家并立发展的结晶。 1978年以来,我国以市场经济为取向,以“小政府、大社会”为模式的社会改革也正是沿着这一方向前进的,并取得了一定的绩效。这表现为社会自主性的增长,即作为其本质的社会权利的扩展伸张,作为其客观载体的社会组织的广泛兴起,以及作为其主观要件的公民意识的普遍崛起;也表现为国家权威合法性的重塑,即自上而下的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和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的扩大。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20.0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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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9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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