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法律思想综论
发布时间:2020-08-15 11:31
【摘要】:本文是一篇专论梁启超法律思想的博士学位论文。全文共分五章,即从“民族危机意识与变法思想的形成”、“近代国家观念与立宪法思想的形成”、“西方近代法律思想的介绍与引进”、“本土法律资源的开发”、“建设法治国家的理论探索”等不同的角度,分别就梁启超变法思想的形成、国家国民观与宪政思想的确立、本土法律资源的开发、引进西方法律制度介绍西方法律思想等方面对梁启超的法律思想进行综合论述。 第一章,重点讨论了中国近代民族危机意识形成背景及其对梁启超变法思想形成的互动关系。中国近代民族危机意识产生于鸦片战争前后,历经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中日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侵华等战争的失败刺激,创巨深痛,促使中国知识精英阶层产生了深重的危机意识。这种意识的积极转化方式,就是在政治经济各个层面上改变中国落后面貌的变法思潮的崛起。梁启超变法思想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形成的。 梁启超的变法思想主要是指他的社会改革思想,即强调主动变法而以制度变革为主要内容。1896年发表的长篇系列文章《变法通议》是其变法思想形成的标志。中国近代屡受列强欺侮的现实,世界各国亡国的悲惨经历,对近代帝国主义侵略本质的认识,这些构成了梁启超改革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梁启超的变法思想根植于近代以来思想先驱变法思想的沃土之上,直接来源于老师康有为的变法思想,间接地来源于从古至近代的本土思想资源,而近代西学对梁启超变法思想的形成也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第二章,重点讨论了梁启超近代国家观念与立宪法思想的形成以及其宪政理想的实现途径问题。梁启超的近代国家观念是在内忧外患的摧锄下,在西方启蒙思想的启迪下形成的。梁启超的国家及国民观大致形成在1903年前后,并于1911年前后最终确立。他在1899年发表的《爱国论》一文中,就非常明确地把民权、民治、自爱看成是国家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在同年发表的《论近世国民竞争之大势及中国前途》一文中又提出了国民为近代国家主体的思想,而在《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等文中,还可以看到梁启超的国家观中已接受了伯伦知理的国家有机体说。辛亥前后发表的《宪政浅说》及《国民浅训》两文,可以看成是梁启超近代国家观及宪政思想形成的标志。 WP=8 与近代国家观相匹配的则是他的“新民”观。在近代最先提出新民问题的是严复。但是系统、全面地论述“新民思想”却是始于梁启超。1902年前后,梁启超撰写了《新民说》、《新民议》等系列文章,构建了其“新民思想”的基本理论框架。梁启超的“新民”理论明显地受到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天赋人权理论。在他看来,只要有近代新民,才会有近代国家、近代政府,而塑造近代新民也就成了宪政制度建设的第一要务。他创办《新民丛报》,撰写《新民说》,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启蒙国民,培育新国民。梁启超提倡新民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通过近代新民的塑造,来实现近代宪政制度的永久建立。 从总体上看,梁启超就是要在中国仿效英国和日本建立议会君主制政体,并通过这种政权组织形式来建立和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并由此实现中国的救亡图存和社会进步。尽管中国宪政制度的原动力在国民,然而国民的自身素养能否承担则是关键。梁启超在《新民说》中,罗列了国民的十三条缺点,此后,在论及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时,梁启超每每以此为出发点,认为当时的中国不仅不能马上实行民主共和制,即使实行君主立宪制,也须有一个过渡。在梁启超看来,这个过渡的最好形式就是开明专制。他甚至认为凡是经过开明专制再逐步过渡到君主立宪制,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君主立宪制。这样的君主立宪制可以避免共和制所产生的内部冲突明确把开明专制作为建立君主立宪制度的必备条件。 第三章,重点讨论梁启超对西方法律思想的介绍与引进情况。梁启超大规模介绍西方法律思想,主要集中在戊戌变法失败后留居日本期间。 第一,讨论了梁启超对于霍布斯、斯宾诺莎、卢梭三人的社会契约学说的认识。认为斯宾诺莎民约说与霍布斯的民约说有本质上的不同,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共同的目的可以放弃所有的权利,而一旦让渡就不能再收回。斯宾诺莎则认为人们所有的权利都可以放弃,只有自由之权不能放弃,“而由此一权而生万权”。从中可以知道,梁启超心目中的政治理想不仅要保持和平,还要有公平、平等和自由。1901年《清议报》上刊载的梁启超撰写的《卢梭学案》是近代中国人对卢梭的思想介绍较早、较系统的一篇。此外,梁启超还在《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论学术之势力左右世界》、《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等文中提到卢梭的相关思想。 第二,讨论了梁启超关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理论的介绍与评价。 WP=9 在近代思想家中,系统介绍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当推梁启超。虽然他在后来认为三权分立在中国万不可行,但他在宪政制度架构中特别强调权力制衡问题,广泛地渗透了三权分立思想。说明孟德斯鸠对他的影响很大。 第三,对边沁“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的立法原则及其学说的介绍。从梁启超对边沁思想的介绍看,他对边沁的“乐利主义”伦理观及其建筑在其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09.2
本文编号:2794054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09.2
【引证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李玉琳;维新派法律思想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2 杨亮军;梁启超宪政思想研究[D];吉林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79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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