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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与法律发展:马克思的思想概览

发布时间:2020-09-21 19:53
【摘要】: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和法律发展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问题,是马克思一生为之努力探索的重大社会课题。青年马克思具有强烈的新理性自由主义思想,认为每个社会主体都应当是国家的成员,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但他通过对国家沦为私人利益保护工具的现实的反思,特别是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马克思认识到政府官僚机构是以普遍物形式实现私人利益的手段,国家通过普遍人权法律承认了自己的市民社会基础。立法权构成了完整的政治国家,而选举则构成了市民社会最重要的政治利益。随着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马克思认为政治国家建筑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之上,法律则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市民社会的共同利益和需要。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更是深入到市民社会内部,揭开了由商品生产与交换所构成的市民社会“利益和需要的体系”的真正秘密。揭示了在市民社会自由竞争的范围内,市民社会的共同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交换。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它体现了市民社会主体所有权、自由和平等的“三位一体”。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是表明和记载了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晚年马克思通过对人类学的研究,验证了自己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的唯物史观结论。认为私有财产和私有观念瓦解了古代公社共同体并最终导致了政治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政治国家代表的是一定社会集团共同特有的利益,它只能以市民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由于法律来自正式的立法机关,故具有习俗所没有的强制力。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0-05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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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倩竹;马克思法制思想研究[D];辽宁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82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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