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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以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0-11-02 22:37
   环境公益诉讼是西方发达国家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是指为了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私人或组织以及政府机关等授权法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针对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该制度对于促进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督促环境法律的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目前,在世界各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极具特色,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较为完善和成熟,对于我们理解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较大的意义。因此,对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进行研究无疑是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较好的切入点。 论文通过前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理论基础、美国联邦环境法律层面的公民诉讼——一种静态的考察、美国联邦环境法律层面的公民诉讼——一种动态的考察、美国州环境公民诉讼、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制度背景等七个部分,对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理论基础、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以及制度背景等进行了比较细致、全面的探讨,比较完整的勾勒、分析了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论文首先探讨了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理论基础,包括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私人实施法律理论、公共信托理论以及环境权理论。环境公民诉讼是美国公益诉讼中最典型的适用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的诉讼形式。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的实质在于私人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而享有法律授权的类似于检察总长享有的起诉资格。私人实施法律是指针对环境违法行为和政府违法行为,私人可以依据环境法律的授权提起公民诉讼以敦促环境法律的守法义务主体遵守环境法律。公共信托理论是指环境与自然资源本质上属于公民的共同财产,这些共同财产应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由政府或其他组织以信托的形式加以管理和利用。为了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公共信托免受污染、损害和破坏,法律授权任何人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环境权理论的核心在于任何人享有清洁的和有益健康的环境的权利,对于环境的损害与破坏,任何人为实施该权利可以依据法律的授权起诉。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具体包括联邦与州两个层面的内容,论文分别从联邦环境法律层面与州法律层面对环境公民诉讼进行探讨。 在联邦环境法律层面,论文分别从静态与动态的角度对环境公民诉讼的具体 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了阐释。从静态的角度看,环境公民诉讼的具体法律规 定主要体现在各单行联邦环境’法律的公民诉讼条款中。论文认为公民诉讼条款的 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公民诉讼的原告、被告、可诉范围、诉讼类型、诉讼限制、判 决类型、管辖法院、保护美国政府利益、参加诉讼、诉讼费用、不得限制其他权 利等具体内容。 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司法对于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意义是极为重要的。在司 法实践中,美国联邦环境公民诉讼不断地加以发展和完善。因此,论文的动态考 察主要是探讨有关美国联邦环境公民诉讼的司法实践,其中有关环境公民诉讼的 起诉资格以及环境公民诉讼的限制是在司法实践中极为关注和集中的问题,对环 境公民诉讼的实施影响深远。因此,论文对环境公民诉讼的动态考察就以这两部 分为中心。 起诉资格是联邦环境公民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在美国经历了 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在二十世纪七十至八十年代,联邦法院对有关环境公民诉 讼的起诉资格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态度。一般而言,环境公民诉讼的原告无需证明 被控违法行为与自身利益的损害之间有必然的联系;而且,原告主张受到损害的 利益不仅仅限于经济利益,还包括娱乐价值、美学价值等非经济利益。但是二十 世纪九十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在对鲁坚诉野生生物保护者一案的判决中,确立了 一项严格的起诉资格规则,即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被控行为使原告受到了事实的 损害,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和真实的。这一规则主导了九十年代的美国环 境公民诉讼,联邦法院对于环境公民诉讼的审理基本上都遵循了该案的判决,这 在实质上导致美国联邦环境公民诉讼的实施受到极大的阻碍。不过,在二十一世 纪初期,环境公民诉讼严格的起诉资格要求有所松动,雷德劳案的判决使原告可 以比较容易的确立自己的起诉资格。 环境公民诉讼的限制是美国联邦环境公民诉讼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其深刻 的反应了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实质和具体的实施状况。环境公民诉讼的限制主要 包括:第一,公民诉讼只能针对法定的违法提起。首先,在美国联邦环境法律体 系内,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或者普遍意义的环境公民诉讼条款,各个联邦环境法律 中的环境公民诉讼条款就是各联邦环境法律的法律依据。其次,具体到单行的联 邦环境法律而言,环境公民诉讼的提起必须依据该法的公民诉讼条款针对法定的 违法行为提起。也就是说,各个联邦环境法律的公民诉讼是具有明确的可诉范围 的。第二,公民诉讼原告在意欲提起环境公民诉讼之前,必须经历一个起诉前通 知的程序,在通知发出后一定的期限内,不得提起公民诉讼。第三,如果执行联 邦环境法律的行政机关对于起诉通知中涉及的违法行为,采取一定的勤勉的实施 法律行为,也可以阻止公民诉讼的提起。 环境公民诉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错综复杂,主要体现
【学位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年份】:2004
【中图分类】:D971.2
【文章目录】:
0 前言
    0.1 论文题目的选择
    0.2 论文选题的意义
        0.2.1 完善环境法学理论与环境法制实践
        0.2.2 推动其他部门法学之变革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本文创新处
    0.4 论文研究范围及主要内容
    0.5 论文研究方法
1 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1.1 引言
    1.2 环境公益诉讼概况
2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理论基础
    2.1 私人检察总长理论
    2.2 私人实施法律理论
    2.3 公共信托理论
    2.4 环境权理论
3 美国联邦环境法律层面的公民诉讼--一种静态的考察
    3.1 联邦环境公民诉讼条款的主要内容
        3.1.1 原告
        3.1.2 被告
        3.1.3 可诉范围
        3.1.4 诉讼类型
        3.1.5 公民诉讼的限制
        3.1.6 管辖法院
        3.1.7 判决类型
        3.1.8 保护美国政府利益
        3.1.9 参加诉讼
        3.1.10 诉讼费用
        3.1.11 不得限制其他权利
4 美国联邦环境法律层面的公民诉讼--一种动态的考察
    4.1 环境公民诉讼的起诉资格之概况
    4.2 二十世纪七十一八十年代:相对宽松的起诉资格
        4.2.1 塞拉俱乐部诉莫敦案
        4.2.2 美国诉学生挑战性的规章机构程序案
        4.2.3 日本捕鲸协会诉美国鲸鱼社团案
    4.3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严格的起诉资格规则--以鲁坚案为中心
        4.3.1 鲁坚案之案由
        4.3.2 起诉资格:鲁坚案之法律焦点
        4.3.3 严格的起诉资格规则--史卡利法官的判决
        4.3.4 鲁坚案的深远影响
    4.4 二十一世纪的起诉资格:环境公民诉讼的曙光?
        4.4.1 雷德劳案之简介
    4.5 环境公民诉讼的立法限制
        4.5.1 公民诉讼只能针对法定的违法提起
        4.5.2 起诉前的通知可以阻止公民诉讼的提起
        4.5.3 行政机构勤勉地执行法律可以阻止公民诉讼的提起
        4.5.4 阻止公民诉讼提起的其他因素
        4.5.5 有关公民诉讼限制的目的
5 美国州环境公民诉讼
    5.1 有环境公民诉讼成文法律规定的州之概况
        5.1.1 规定环境公民诉讼的法律渊源
        5.1.2 原告范围
        5.1.3 被告范围
        5.1.4 可诉范围
        5.1.5 救济措施
        5.1.6 诉讼费用
    5.2 州环境公民诉讼的典范--密歇根环境公民诉讼
    5.3 没有环境公民诉讼成文法律的州之概况
6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制度背景
    6.1 立法背景及立法目的
    6.2 宪政文化
    6.3 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
附录
    附录:(一) 联邦环境法律中的公民诉讼条款
        1 《清洁空气法》(CAA)的公民诉讼条款
        2 《清洁水法》(CWA)的公民诉讼条款
        3 《资源保护和再生法》(RCRA)的公民诉讼条款
        4 《环境综合性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LA)的公民诉讼条款
        5 《濒危物种法》(ESA)的公民诉讼条款
    附录:(二) 州环境公民诉讼有关法律规定
        1 现有的州环境公民诉讼法律概况
        2 州环境公民诉讼成文法律清单
        3 除了规定环境公民诉讼的一般条款的成文法律以外,各州还有其他法律手段可以提起环境公民诉讼
参考文献
致谢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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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邓蕊;;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01期

4 田凯;;行政公诉制度的前置程序[J];人民检察;2011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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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杨亚辉;论中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构建[D];上海交通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86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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