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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1936年广东省金融立法述论

发布时间:2020-11-12 18:10
   近代广东金融史是中国金融史的重要组成部分。1928—1936年(宁粤对峙时期)广东当局积极发展金融事业,实行金融活动法定化,构筑了颇具特色的地方金融法律体系。本文以该时期广东省金融立法(涵盖货币银行立法、公债立法、保险立法)为研究对象,审察和评析广东省金融立法内容和特色,揭示近代广东金融业发展的历史趋势,即从封建金融机构向近代银行业转变、从金属货币向信用货币转变,肯定广东省金融立法的历史进步性;回顾和分析广东省金融立法及法规施行所遭遇的困难和阻力,肯定广东当政者在粤省金融法制近代化所起的积极作用;指出广东省金融立法具有鲜明的割据性,从而揭示广东省金融立法存在缺陷及法规施行效果不佳的内在原因。
【学位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02
【中图分类】:D929.6;K263
【文章目录】:
目录
中英文提要
前言
一、 广东省金融立法总论
    (一) 1928—1936年广东社会政治经济背景
    (二) 广东省金融立法概述
二、 广东省金融立法成因与内容
    (一) 货币银行立法成因与内容
        1. 旧式金融业立法成因与内容
        2. 近代银行立法成因与内容
        3. 金属货币立法成因与内容
        4. 纸币立法成因与内容
        5. 币制改革立法成因与内容
    (二) 公债立法成因与内容
    (三) 保险业立法成因与内容
三、 广东省金融法规施行实效
    (一) 货币银行法规施行实效
    (二) 公债法规施行实效
    (三) 保险业法规施行实效
四、 结论
注释
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后记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刘杰;安徽近代地方公债研究(1910-1941)[D];安徽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88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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