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现代司法适用价值
发布时间:2020-12-19 04:50
《民法总则》赋予习惯之法源地位次于国家法,而当今,少数民族习惯法仍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处理纠纷的重要方式。若两者在适用时发生冲突却盲目适用国家法处理民族地区内部社会纠纷,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现代司法活动中,仍有辅助、补充国家法适用的价值,司法审判中,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需要,以科学态度加以运用,而非一味摒弃。
【文章来源】:理论观察. 2020年03期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个案解决中的不足
二、习惯法在个案中的适用分析
三、习惯法在现代司法活动中的价值
(一)习惯法的辅助价值
(二)习惯法的补充价值
(三)习惯法的社会价值
结语
本文编号:2925285
【文章来源】:理论观察. 2020年03期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个案解决中的不足
二、习惯法在个案中的适用分析
三、习惯法在现代司法活动中的价值
(一)习惯法的辅助价值
(二)习惯法的补充价值
(三)习惯法的社会价值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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