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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法律行为无效条款的独立意义——以“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6-27 20:02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不应将其解释为以"掩盖"为特征的脱法行为,更不是侧重调整意思表示故意不一致的虚伪行为,该项规定有其独立的法律意义。它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交易实质目的或动机的不法性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解释上应认为这是独立于法律行为客观不法条款外的主观不法的调整规范,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民法总则》将其删除的做法将使法律从主观不法性方面对法律行为效力调控的功能荡然无存,未来合同法编的立法应保留这一条款之规定,以凸显民法对于主观不法、间接不法的调控价值。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 案例引入[1]
    (二) 问题引出
二、本案判决理由之分析检讨
    (一) 法律行为“目的”的规范解读
        1. 法律行为“目的”的重要性:作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2. 法律行为“目的”的理解:一种给与原因的合意
        3. 法律行为“目的”与“动机”的区分
    (二) 法律行为可因目的或动机违法而无效
    (三) 本案协议的无效事由:签订协议的目的或动机违法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独立意义
    (一) “虚伪表示”规范的确立无法代替“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 何为“虚伪表示”
        2.“虚伪行为”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差异性
        3. 本案的《合作协议》不构成“虚伪行为”
    (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同于“规避法律的行为”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律行为间接违法的依据
        1. 法理再造:法律行为的直接违法与间接违法
        2. 法律行为间接违法的范围与限度



本文编号:3995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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