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辽宁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时间:2020-12-23 05:25
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经营状况改变等情况造成延迟发放工资,该行为并非用人单位主观因素恶意拖延,并在一定时间内未对劳动者生活造成实质影响的情况下,不宜将"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作严苛解释,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年02期
【文章页数】:2 页
本文编号:293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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