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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与互动:明清行业调解的实践与启示

发布时间:2020-12-30 04:54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日益繁荣,出于对市场秩序的控制需要,国家鼓励行会、公所、会馆等行业性商人团体参与行业秩序治理,并赋予其相应的行业纠纷调解权力,行业调解由此产生并发展。经由官府与行会的合作与互动,行业调解在化解行业纠纷、维护商业秩序、促进政府有效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明清行业调解的盛行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时空背景密不可分,也因此而存在特定的历史局限。明清行业调解对于当代调解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启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调解,走向合作的现代调解是未来调解发展的必然趋势。 

【文章来源】: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04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运作图景:基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
    (一) 调解模式:独奏与合弦
    (二) 调解依据:国法与行规
    (三) 调解方式:调解兼仲裁
    (四) 结果执行:行会与官府
二、社会成因:转型社会中的秩序因应
    (一) 国家商事解纷制度的不足
    (二) 社会治理对于调解的偏好
    (三) 行业性商人团体积极参与
三、历史局限:调解运行遭遇权威困境
四、现代启示:走向合作的现代调解
    (一)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调解
    (二) 通过信任走向合作的调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行业调解的困境及其突破[J]. 熊跃敏,周杨.  政法论丛. 2016(03)
[2]论民间法结构于正式秩序的方式[J]. 谢晖.  政法论坛. 2016(01)
[3]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理论、问题与政策选择[J]. 杨丽,赵小平,游斐.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6)
[4]从公议到公断:清至民国民间商事解纷形式的嬗变[J]. 张松.  政法论坛. 2014(05)
[5]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兼评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94、195条及相关条文[J]. 谭筱清,王莉娟.  法律适用. 2013(05)
[6]论清代官批民调及其对现行委托调解的启示[J]. 田平安,王阁.  现代法学. 2012(04)
[7]城市商人团体与商业秩序——以清代重庆八省客长调处商业纠纷活动为中心[J]. 周琳.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2011(02)
[8]治理和善治引论[J]. 俞可平.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1999(05)
[9]商事裁判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J].   历史研究. 1996(01)
[10]清末苏州商会调解商事纠纷述论[J]. 朱英.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3(01)



本文编号:294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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