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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放任平台内色情直播行为的刑事责任——评“LOLO”平台经营者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发布时间:2021-01-07 22:06
  由于淫秽表演与淫秽电子信息间存在本质区别,网络色情直播行为当属淫秽表演而非传播淫秽品。基于此,放任平台内色情直播的网络直播平台经营不能被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承担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19,(2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主播色情直播的定罪问题研究[J]. 姜雅雯.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01)
[2]网络公共场所的教义学分析[J]. 卢勤忠,钟菁.  法学. 2018(12)
[3]网络直播主体涉罪性质分析[J]. 赵天水,刘欢.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4]论网络直播中的违法犯罪及其法律规制[J]. 崔明轩.  政法学刊. 2018(04)
[5]我国网络直播的发展现状、治理困境及应对策略[J]. 许向东.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3)
[6]网络直播平台色情行为的刑法规制[J]. 汪恭政.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7]网络直播淫秽表演行为的刑法分析[J]. 师晓东.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8(01)
[8]网络直播刑事风险的制裁逻辑[J]. 孙道萃.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11)
[9]国外网络直播监管掠影[J]. 魏宏岩.  检察风云. 2017(13)
[10]《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J]. 欧阳本祺,王倩.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6(04)

博士论文
[1]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研究[D]. 周新.武汉大学 2014

硕士论文
[1]网络直播监管的完善[D]. 李俊泽.广西大学 2019
[2]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刑法分析[D]. 滕芸.兰州大学 2018
[3]网络直播的刑法规制[D]. 梅杰.黑龙江大学 2017
[4]组织淫秽表演罪定性问题研究[D]. 丁慧洁.华东政法大学 2014



本文编号:296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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