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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清时期民间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互动及途径——以徽州地区民商事活动为个案

发布时间:2021-01-12 12:22
  以前的法律史研究多集中于国家制定法的层面,忽视了法律对社会大众的关注,以及法律制度在社会运行层面的状况。可喜的是,一批法律史研究的学者开始研究习惯法,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方面是民间习惯法总体研究较多,而个别研究较少;另一方面是全国性的研究较多,而区域性的研究较少。作者选择本文论题,不仅尝试弥补不足,而且希望从论证中探索出对今天的立法尤其是民商事立法有所助益的历史价值。本文截取明清时期这一“长时段”,以江南徽州地区的民商事活动为研究个案,深入社会去理解契约的深层含义。并且梳理了明清政府对有关的契约行为的管理规范,进而分析这些民间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互动及其途径。全文共四部分,约四万字。 前言部分,作者对本文研究的意义、目前有关本文研究对象的成果和本文所用的资料、方法作了说明。通过对目前有关本文研究对象的成果的梳理,以期得到对本文研究对象的成果的全面的了解。然后说明了本文所用的主要资料来源和所用的方法。 第一部分着重考察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民商事习惯的运作。从徽州契约的分类,契约效力和原则,契约的履行和保人(中人)的作用等方面描述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前言
    (一) 关于本文写作的意义
    (二) 目前有关本文研究对象的成果
    (三) 关于本文所用的资料和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 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民商事习惯的运作
    一、 徽州契约的分类
        1 、 买卖契约
        2 、 租佃契约
        3 、 典当契约
        4 、 佃仆应役契约
        5 、 借贷契约
        6 、 合伙契约
    二、 契约的效力和契约原则
    三、 契约的履行和保人(中人)的作用
第二部分 明清政府对有关契约行为的管理
    一、 国家对有关契约行为的管理的法律规范
        1 、 有关买卖契约的法律规定
        2 、 有关租佃契约的法律规定
        3 、 有关典当契约的法律规定
        4 、 有关佃仆契约的法律规定
        5 、 有关借贷契约的法律规定
    二、 徽州契约中的契尾和完税记录
        1 、 红契的大量存在
        2 、 清朝有关契尾的管理制度
        3 、 有关土地买卖中过割的管理制度
第三部分 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之间的互动及其途径
    一、 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的互动
    二、 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互动的途径
        1 、 国家制定法对民间习惯法加以选择和改造,使民间习惯法纳入国家制定法之中
        2 、 国家制定法留下空白地带让民间习惯法去调整
余论
参考书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治的困惑:从两个社会文本开始的解读[J]. 尤陈俊.  法学. 2002(05)
[2]国家契约法与民间契约法——近代中国契约法律文化的历史思考[J]. 栾爽.  江西社会科学. 2002(02)
[3]多元法律文化互动的多元透视[J]. 黄文艺.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1(01)
[4]清代例的制定与实施──雍正五年“开豁世仆”谕旨在徽州、宁国实施情况的个案分析[J]. 韩秀桃.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0(04)
[5]自然法·规则法·活的法——西方法观念变迁的三个里程碑[J]. 严存生,郭军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7(05)
[6]论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互补与对接[J]. 田成有.  现代法学. 1996(06)
[7]清代徽州田面权考察——兼论田面权的性质[J]. 刘和惠.  安徽史学. 1984(05)



本文编号:297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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