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的客体作伪型诈骗罪向后世的主体作伪型诈骗罪的演变——兼论骗赃独立于盗赃的过程及其理由
发布时间:2021-01-20 14:32
罗马法确立了客体作伪型的诈骗罪,以类推适用盗赃规则的方式处理骗赃,不承认骗子及其后手可取得赃物所有权,但没有考虑犯罪人把赃物交给诚信第三人的可能,形成法律漏洞,保罗或《学说汇纂》的编订者填补之,允许此等第三人免受追索,由此打开了赃物诚信取得制度的大门。《法国民法典》采用了19世纪形成的主体作伪型的诈骗概念,同时保留罗马式的客体作伪型的诈骗概念,由此形成了盗赃、骗赃处理的二元体制,骗赃获得了独立。继承法国的路线,老《阿根廷民法典》同时使用新旧两个诈骗概念,但只规定了旧诈骗概念涉及的赃物的处理,似乎留有法律漏洞。而且,该法典把老骗赃的处理置于侵权法的框架下,这样,就把赃物所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降等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恶化了其地位。我国是否要在未来民法典中以及未来的民法理论中区分盗赃与骗赃?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盗窃中无处分行为而诈骗中有,盗赃的流通应受到比骗赃的流通更严格的限制。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19,(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诈骗罪被确立前古罗马法的诈欺和诈骗
二、诈骗罪的确立及其案型
三、诈骗罪的追究以及赃物处理
四、欧美国家诈骗概念的变化引发骗赃独立于盗赃
(一) 诈骗概念的变化
(二) 骗赃的独立
五、旧《阿根廷民法典》对盗赃和“假冒”赃的区别对待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十二表法》新译本[J]. 徐国栋,阿尔多.贝特鲁奇,纪蔚民. 河北法学. 2005(11)
本文编号:2989219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19,(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诈骗罪被确立前古罗马法的诈欺和诈骗
二、诈骗罪的确立及其案型
三、诈骗罪的追究以及赃物处理
四、欧美国家诈骗概念的变化引发骗赃独立于盗赃
(一) 诈骗概念的变化
(二) 骗赃的独立
五、旧《阿根廷民法典》对盗赃和“假冒”赃的区别对待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十二表法》新译本[J]. 徐国栋,阿尔多.贝特鲁奇,纪蔚民. 河北法学. 2005(11)
本文编号:298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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