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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从“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的转向与影响——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1-01-23 22:51
  2017年的"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审裁定中,法院首次使用德国法上的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释解作为我国行政原告资格基准的"利害关系"。从此前的"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刘案对域外学理的吸收,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发挥了重要的推进作用。除引发我们重新认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外,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对于重新考量行政实体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联、原告资格与诉讼的整体定位关联,以及如何寻获权衡"诉权保障/防堵滥诉"的教义学基础都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刘案裁定对上述理论的适用仍旧存在值得商榷的不当之处,案件未尽问题也不在少数。 

【文章来源】:交大法学. 2019,(02)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基本案情与核心争点
    (一) 基本案情
    (二) 核心争点
二、论证过程与法院说理
    1.何为“利害关系”?
    2.为何是主观公权利?
    3.如何判定主观公权利?
    4.如何适用保护规范理论?
    5.刘某在本案中是否有主观公权利受损?
三、核心理论与纳入意义
    (一) 核心理论
        1.主观公权利
        2.保护规范理论
    (二) 纳入意义
        1.行政诉权与实体请求权的对照与连接
        2.行政诉权与诉讼功能定位的对照与联结
        3.权衡“保护诉权与防堵滥诉”冲突的法教义基础与法技术手段
四、适用不当与未尽问题
    (一) 适用不当
    (二) 未尽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保护规范理论的历史嬗变与司法适用[J]. 赵宏.  法学家. 2019(02)



本文编号:299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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